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人事处 时间:2020-04-30 16:11 点击数:

 西财大人发〔20208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

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经2019年10月1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9年10月17日校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20年4月28日

 

西安财经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逐步完善有利于人才合理流动的人事管理体制,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8号)、《陕西省省属院校用人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4〕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是指学校对部分新进人员实行其人事、档案关系委托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学校与个人按照聘用合同形成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学校将聘用人员在学校工作期间的工作档案移交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形式上的关系。原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其委托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

第三条  人事代理工作实行聘用合同制原则。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人事代理人员的聘期和待遇,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首次聘用试用期为六个月。

第二章  人事代理人员的范围

第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范围包括:

(一)应聘专职辅导员岗位的人员;

(二)应聘党政管理岗位的人员;

(三)应聘教辅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四)应聘部分紧缺专业专任教师岗位的硕士学历人员。

第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还包括学校同意代理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人事代理工作相关单位与部门职责

第六条  学校人事代理工作依托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委托管理和学校人事处日常管理,共同完成人事代理各项工作。

第七条  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人事代理人员的档案和调转相关关系;

(二)代办人事代理人员社会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办理人事代理人员户籍、党团组织关系的迁转;

(四)开展其他人事代理服务。

第八条  学校人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规定向代理机构提供人事代理人员名册,支付人事代理费;

(二)人事代理人员入校前的审核和办理报到手续;

(三)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四)办理并支付人事代理人员的薪酬福利、社会保险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办理人事代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业务培训及出国等事宜;

(七)制定规章制度,确定人事代理人员岗位职责等;

(八)出具以工作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九)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移交手续。

第四章  人事代理人员的选聘条件

第九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品质和道德修养,品行端正,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身心健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语言表达流畅,综合素质较好。

(四)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按专任教师选留的人员本科和硕士阶段均应毕业于国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公办高等院校或国(境)外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知名院校;其他选留人员本科和硕士阶段均应毕业于国内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公办高等院校或国(境)外知名院校(院校排名在当年度QS排名、Times排名、US news排名或ARWU排名前500名内)。

(五)应聘者年龄一般不超过28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发布招聘公告时间)。

(六)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及其他条件。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和特殊岗位人员,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章  人事代理人员招聘程序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人员招聘的一般程序

(一)校属各部门按照岗位空缺情况,向人事处提出用人申请;

(二)校人事处编制人事代理人员招聘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

(三)校人事处向社会发布人员招聘信息;

(四)按照上级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有关制度进行公开招聘,一般按照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公示、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由人事处签订聘用合同等程序进行。

(五)校人事处到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人事代理人员办理人事代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急需的教学科研人员和特殊岗位人员,可以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直接考察招聘并办理代理手续。

第六章  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按照聘用合同形式管理,人事、档案关系委托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管理。工资待遇参照校内同类岗位在编职工的相应标准确定,社会保险按照陕西省的有关政策办理,不参加学校住房分配。

第十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合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按照校内规定进行考核;学校负责党、团、工会关系,建立工作期间的考核、奖惩、职称评定和工资等工作档案。

第十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因私申请出国(境)三个月以上者,须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因工作需要由学校派出参加在职(出国)培训、进修等,必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该协议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与聘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内取得有下列成绩之一,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可以申请转为事业编制人员:

(一)取得博士学位,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二)在校内评审获得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9年(不含脱产读博、长期出国、长期休假等时间),且在任职期间获得2次校级年度考核优秀或校级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以及厅局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考核合格者,可在学校确定的指标内择优转为正式编制。

第十七条  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同类在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权利。

第十八条  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同类在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脱产攻读国(境)内外非定向博士学位除外],参照《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西财大人发〔2019〕9号)执行。

第十九条  聘用期满考核合格者,在学校需要的前提下可以续聘。连续两个聘期后,如果双方均同意续聘,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则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条  学校采用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聘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协商一致,依据合同约定可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事代理人员可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学校未履行聘用合同主要内容的;

(三)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障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人事代理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申请应集中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提出,学校统一受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试用期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二)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聘期内两次年度考核基本合格;

(四)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

(六)人事代理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外兼职,对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学校提出,拒不改正;

(七)严重违法违纪;

(八)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人事代理人员或者额外支付人事代理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书:

(一)人事代理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人事代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

(二)人事代理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三)人事代理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事代理人员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二)在校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四)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合同未到期提出解除的,必须按照聘用合同的规定及《西安财经大学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管理暂行办法》,承担学校的培训费、培养费、违约金以及给学校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人事代理人员办理各项手续后,经学校审核同意,由校人事处协助其处理人事关系及档案相关事宜,人事代理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学校提出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人事代理人员应于15日内到校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人事代理人员到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自行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无故不办理或逾期办理的,不影响双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事实,如因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保留依法追究人事代理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因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聘用合同书》有关规定等进行处理。

第七章  人事代理人员脱产攻读

国(境)内外非定向博士研究生规定

第二十九条  脱产攻读国(境)内外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人事代理人员本人承担。

第三十条  学校承诺在人事代理人员脱产攻读国(境)内外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期间为其保留劳动关系和岗位,在其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教育部学历认证)及博士学位后接收其回校工作,为此个人需向学校缴纳担保金30000元。

第三十一条  劳动关系和岗位保留年限为自人事代理人员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起4年;若因学业或其他特殊情况(需附证明),可书面申请劳动关系和岗位保留年限延期1年。

第三十二条  人事代理人员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向学校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不能如期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博士学位或取得后不回校工作的,担保金不予退还,缴纳的其他费用也不予退还,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个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人事代理人员脱产学习期间,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脱产学习期间学校代缴五险一金,五险一金单位缴纳部分由个人垫缴,个人缴纳部分个人承担;

人事代理人员学习期间能够返校完成相应岗位要求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任务的按同等在岗人员发放基本工资、绩效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脱产攻读博士学位前,需办理离岗手续,交回有关教学、科研、办公等设备,冻结教学、科研项目配套资助资金,并将有关工作进行交接。

第三十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后,须回学校工作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回校工作后,有关待遇保障按回校当年度学校博士引进待遇享受,学校将担保金和个人垫缴的五险一金单位缴纳部分退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合同期内所产生的科研成果依据西安财经大学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财经学院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西财人发〔2015〕1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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