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大人发〔2020〕7号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
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经2019年12月18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20年4月29日
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退休管理,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 号)等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退休严格按照国家和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年龄的规定执行。国家和陕西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政策有新规定的以国家和陕西省新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的正式工作人员,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 正常退休
第四条 教职工年龄达到以下条件的,应当退休:
(一)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
其中任党务、行政管理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下同)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选择自愿退休,否则,须年满60周岁退休。
(二)工勤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的。
第五条 正常退休手续办理流程
(一)人事处在教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下达退休通知。所在部门需做好工作交接与欢送事宜,并通知本人到学校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办理退休人员应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内办完有关手续,到龄的下一个月享受退休待遇。
(二)正、副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的,须在年满55周岁的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和学校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经学校组织部、人事处审批,分管人事校领导同意后,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章 提前退休
第六条 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前退休:
(一)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七条 提前退休审批程序
个人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审定,按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延缓退休
第八条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受聘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延长退休年龄:
(一)省部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教学名师、陕西省“特支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并主持省部级在研教学、科研项目。
(二)在国内享有较高学术声誉,担任国家级教学、科研方面指导委员会委员或评审委员。
(三)主持国家级在研教学、科研项目。
第九条 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受聘省级及以上政府参事或担任省人大正副主任、委员,省政协正副主席、常委的人员,可申请延长退休年龄。
第十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西安财经大学延迟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本人所属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审定,按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二三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以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一般一次延长一个聘期(5年),最多延长至 65周岁;受聘省级及以上政府参事或省人大正副主任、委员,省政协正副主席、常委的人员延缓退休至任期结束。
第十二条 延缓退休人员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超过3个月,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根据本人申请或所属部门意见,可终止延退,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三条 经审批同意延缓退休的人员,占用所在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指标和人员编制总额;学校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延缓退休期满,按照正常退休程序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省管干部中属于“双肩挑”的人员,省委、省政府或省委组织部发文明确退休的,不得申请延缓退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退休待遇的相关规定以国家和陕西省的有关政策为依据,如有关政策发生变动,按变动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的要求进行认定。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财经学院二三级教授延退暂行规定》(西财人发〔2015〕2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