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大人发〔2023〕10号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经2023年3月3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4月14日校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23年4月27日
西安财经大学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符合高校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制度,激励我校教职工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潜心教书育人、奋力科研攻关、勇担公共服务,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高校教师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国家和陕西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创建特色鲜明高水平财经大学发展的需要和师资队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根据我校发展目标定位,结合教师队伍实际情况,副教授职务评审分为“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并重型”两种类型。
体育、外语、艺术专业和思政系列(辅导员)专任教师可按照“教学为主型”或“教学科研并重型”申报,其他专业专任教师按照“教学科研并重型”申报。
第五条 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分为正常晋升和破格晋升。对于在教学科研、教书育人等方面成绩突出,但受聘职务年限和学位未达到实施办法规定要求者,可依据本办法破格晋升高级职务。
第六条 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晋升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须符合国家、陕西省相关评聘文件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各系列上级职改部门的有关评审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钻研与服务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能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地融入教学。
第八条 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具备教师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须取得相应系列所要求的资格证书。
第九条 继续教育等要求按照国家和陕西省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助教晋升讲师,讲师晋升副教授,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导师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二)教师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受聘现职期间,须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应参加学历进修、国内外访学、课程研修、学术会议和学校及学院(部)组织的各类培训等学习活动。申报讲师职务者须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累计3个月以上,申报副教授和教授职务者须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累计6个月以上。
(三)非教师系列申报人员继续教育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师德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其中申报高级职务者任现职期间,须有一次师德年度考核优秀或年度考核优秀。师德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专任教师须具有较好的教学科研业务水平,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近三年均须良好以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近五年师德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称职)或被单位通报批评者;
2.任现职以来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3.受到党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个人有严重失信记录,被列入“黑名单”的;
5.提交弄虚作假材料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 任职年限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的计算按满年计算。
(二)对于长期休假者(包括哺乳假、病假、留职停薪、因私出国、非公派出国留学),其离开专业技术岗位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恢复工作未满一年者,不得申报。
(三)脱产攻读学位者,其脱产时间不计入任现职年限,脱产期间不得申报。
(四)任现职后取得高一级学历人员的任职年限计算,按照陕西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晋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学校评审未通过者,次年须提供符合评审条件的新的业绩成果方可再次申报。
第三章 教授职务任职条件
第十五条 学位(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一)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具有博士学位(体育、外语、艺术专业和思政系列(辅导员)专任教师可放宽至硕士学位);1970年1月1日至1979年12月31日出生者,应具有硕士学位;196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应具有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
(二)具有博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5年以上。
(三)具有硕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6年以上。
(四)具有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9年以上。
第十六条 专业理论及服务管理工作要求
受聘副教授职务以来,积极承担学校和学院(部)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任务,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承担学校和学院(部)分派的社会服务工作,广泛参与社会或学校学术、教育、管理等方面的活动,发挥重要作用,努力为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宣传和提高学校的声誉做出突出贡献。
受聘副教授职务期间,应完成以下工作之一:
(一)承担学校和学院(部)、系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学院(部)、系会议和活动,关心本单位发展,积极承担学科专业建设任务。
(二)担任指导教师,帮助青年教师发展、成长;或担任本科学生导师,或兼任学生班主任工作,为学生提供学习建议和咨询。
(三)担任学院(部)、系或学校各类教学、科研管理组织如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的成员,并组织或参加委员会会议。
(四)参加全国性专业协会、学会或专业社团,并在组织中承担一定角色。
(五)组织或参与社会、学校学术、学科、教育、管理等方面的活动并承担某方面工作。
第十七条 教学要求
(一)应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能力,指导或协助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人员、硕士研究生或指导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受聘副教授职务以来,主讲过2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且每门课程讲授两遍以上,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学时以上(含本科生、研究生课堂教学工作量和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工作量)。
(二)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过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参加校级以上课程思政(示范课程、教学团队、教学研究示范中心)建设,将课程思政融入教学大纲、课堂教学,开展课程思政示范课展示等,由各学院(部)评定提供相应材料。
(三)受聘副教授以来,形成较大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应具备下列A、B、C、D中之一条。
A.参与省级以上教改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校级教改项目1项,取得相应的公开发表、出版成果且推广应用收效良好。
B.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证书持有者;或参编教材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材奖;或参加教学比赛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C.参与省级以上一流课程建设;或参与省级以上课程思政(示范课程、教学团队、教学研究示范中心)建设;或参与省级以上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设。
D.作为主讲教师获省级以上本科高校课堂教学创新大赛奖励;或作为指导教师指导本科生、研究生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获省部级奖励。
(四)主持并完成1件校级以上范围内实际推广应用且效果良好的其他教育教学业绩成果。主要包括教育教学运行管理、学科或专业或课程建设与管理、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教育教学现代化保障条件建设、创新创业教育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由各学院(部)根据个人实际完成情况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要求
受聘副教授职务以来,应具备下列(一)(二)(三)并(四)中之一条。
(一)在C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或科研论文4篇;或在C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或科研论文2篇,其余论文可用科研项目置换。
申报高校教师系列马列学科和思政学科(辅导员)人员:在C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或科研论文3篇,并在报刊上发表不少于1500字的理论文章2篇(其中报刊特指《学习时报》《中国社会科学报》《中国教育报》);或在C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或科研论文2篇,并在报刊上发表不少于1500字的理论文章2篇(其中报刊特指《学习时报》《中国社会科学报》《中国教育报》),其余论文可用科研项目置换。
(二)主持国家级科研或教改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或教改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项目到款经费累计50万元以上。
(三)公开出版发行专著1部,15万字以上;或教材1部以上,累计15万字以上。
(四)成果及获奖
1.在完成本条第一款基础上,另在C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或科研论文2篇。
2.在完成本条第二款基础上,另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教改或科研项目1项;或另主持并完成到款经费2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
3.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省部级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
4.获陕西省教育厅以上优秀教材奖(厅级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教育部奖证书持有者)。
5.参加教学比赛获陕西省教育厅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本科生、研究生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得省级金奖;或指导本科生、研究生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获国家级奖励。
6.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1项;或参与国家级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教学平台类项目1项(前3名)。
7.获厅局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厅局级一等奖第1名;省部级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
8.在完成本条第二款基础上,另有已授权与本人从事学科(专业)相同的国家发明专利的原始发明人(第1名),并专利成果转化收益金额2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或专利成果获得横向科研项目支持(主持并完成到款经费2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
第十九条 公共服务业绩成果要求
受聘副教授以来,应完成2项获得法人好评的公共服务业绩成果。公共服务业绩成果由学院(部)评定并提交相应材料。
公共服务业绩成果主要包括:教师承担并完成学校及其党组织交办或批准的各类法人授予的校内公共服务、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社会培训、科技服务与推广、技术转移成果转化、重要学术组织或期刊兼职、专家咨询,以及党建任务等工作相应产生的合法成果,如报告、作品以及其他实体性业绩等。
第四章 副教授职务任职条件
第二十条 学位(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一)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具有博士学位(体育、外语、艺术专业和思政系列(辅导员)专任教师按照“教学为主型”申报时可放宽至硕士学位);1975年1月1日至1984年12月31日出生者,应具有硕士学位;197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应具有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
(二)取得博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2年以上。
(三)具有硕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6年以上。
(四)具有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9年以上。
(五)对获得博士学位前已取得中级职务且各年度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中级职务时间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第二十一条 专业理论及服务管理工作要求
受聘讲师职务以来,积极承担学校和学院(部)的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任务。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已初步形成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承担学校和学院(部)分派的社会服务工作,努力为学校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宣传和提高学校的声誉做出贡献。
受聘讲师职务期间,应完成以下工作之一:
(一)承担学院(部)、系分派的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学院(部)、系会议和活动;关心本单位发展,积极为学科专业建设服务。
(二)兼职担任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或担任本科学生导师,为学生提供学习建议和咨询。
(三)积极参加全国性专业协会、学会或专业社团。
(四)积极参与社会或学校学术、学科、教育、管理等方面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教学要求
(一)指导或协助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人员、硕士研究生或指导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在教学中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达到优良以上。受聘讲师职务以来,教学为主型教师,主讲过2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年均完成课堂教学工作量300学时以上,近3年均须在学院(部)学年度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中位列前30%位次;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主讲过2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学时以上(含本科生、研究生课堂教学工作量和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工作量)。
(二)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过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参加校级以上课程思政(示范课程、教学团队、教学研究示范中心)建设,将课程思政融入教学大纲、课堂教学,开展课程思政示范课展示等,由各学院(部)评定提交相应材料。
(三)教学为主型教师,受聘讲师职务以来,形成较大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积极教学改革与创新,应具备下列A、B、C、D中之一条。
A.参与省级以上教改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校级以上教改项目1项并取得相应的公开发表、出版成果,且推广应用收效良好。
B.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证书持有者;或参编教材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材奖;或参加教学比赛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C.参与省级以上一流课程建设;或参与省级以上课程思政(示范课程、教学团队、教学研究示范中心)建设;或参与省级以上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设。
D.作为主讲教师获省级以上本科高校课堂教学创新大赛奖励;或作为指导教师指导本科生、研究生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获省部级奖励。
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受聘讲师职务以来,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由各学院(部)根据实际完成情况提供相应材料。
(四)参与完成1件校级以上范围内实际推广应用且效果良好的其他教育教学业绩成果。主要包括教育教学运行管理、学科或专业或课程建设与管理、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教育教学现代化保障条件建设、创新创业教育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由各学院(部)根据实际完成情况提供相应材料。
第二十三条 科研成果要求
A.教学为主型教师
受聘讲师职务以来,应具备下列(一)(二)并(三)中之一条。
(一)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或科研论文5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或科研论文3篇,其余论文可用科研项目置换。
(二)主持国家级科研或教改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厅局级以上科研或教改项目1项(含校级教改项目);或主持并完成到款经费2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
(三)成果及获奖
1.在完成本条第一款基础上,另在C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
2.在完成本条第二款基础上,另主持并完成厅局级以上教改或科研项目1项(含校级教改项目);或另主持并完成到款经费1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
3.公开出版发行教材1部以上,累计8万字以上。
4.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校级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省部级特等奖前6名,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2名;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
5.获陕西省教育厅以上优秀教材奖(厅级特等奖前4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教育部奖证书持有者)。
6.参加教学比赛获陕西省教育厅三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本科生、研究生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得省级银奖;或指导本科生、研究生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获国家级奖励。
7.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1项;或参与国家级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教学平台类项目1项(前3名)。
B.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
受聘讲师职务以来,应具备下列(一)(二)并(三)中之一条。
(一)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或科研论文5篇,其中C刊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或科研论文3篇,其中C刊1篇以上,其余论文可用科研项目置换。
申报高校教师系列马列学科和思政学科(辅导员)人员: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或科研论文4篇,其中C刊1篇,并在报刊上发表不少于1500字的理论文章2篇(其中报刊特指《学习时报》《中国社会科学报》《中国教育报》《陕西日报》);或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或科研论文3篇,其中C刊1篇,并在报刊上发表不少于1500字的理论文章2篇(其中报刊特指《学习时报》《中国社会科学报》《中国教育报》《陕西日报》),其余论文可用科研项目置换。
(二)主持国家级科研或教改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厅局级以上科研或教改项目1项(不含校级教改项目);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项目到款经费累计30万元以上。
(三)成果及获奖
1.在完成本条第一款基础上,另在C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
2.在完成本条第二款基础上,另主持并完成厅局级以上科研或教改项目1项(不含校级教改项目);或另主持并完成到款经费1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
3.公开出版发行专著1部,8万字以上;或教材1部以上,累计8万字以上。
4.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校级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省部级特等奖前6名,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2名;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
5.参加教学比赛获陕西省教育厅三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本科生、研究生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得省级银奖;或指导本科生、研究生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获国家级奖励。
6.获校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校级特等奖前2名,一等奖第1名;厅局级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省部级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
7.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1项;或参与国家级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教学平台类项目1项(前3名)。
8.在完成本条第二款基础上,另有已授权与本人从事学科(专业)相同的国家发明专利的原始发明人(前2名),并专利成果转化收益金额1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或专利成果获得横向科研项目支持(主持并完成到款经费1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服务业绩成果
教学为主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应完成2项获得法人好评的公共服务业绩成果。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应完成1项获得法人好评的公共服务业绩成果。公共服务业绩成果由学院(部)评定并提交相应材料。
公共服务业绩成果主要包括:教师承担并完成学校及其党组织交办或批准的各类法人授予的校内公共服务、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社会培训、科技服务与推广、技术转移成果转化、重要学术组织或期刊兼职、专家咨询,以及党建任务等工作相应产生的合法成果,如报告、作品以及其他实体性业绩等。
第五章 讲师职务任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学位(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一)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试用期满,经考核能胜任讲师职责。
(三)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2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3年以上。
(四)对获得硕士学位前已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各年度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第二十六条 教学服务管理工作要求
(一)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系统讲授过1门课程,考核合格。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课堂教学工作量在120学时以上(公共课160学时)。
(二)应有半年以上实践工作经历,承担并胜任本学科主干课的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任务,熟练掌握本学科主干课程及所授课程的实验教学,或参加实践活动。
(三)承担学校和学院(部)分派的社会服务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或学校学术、教育、管理等方面的活动,努力为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宣传和提高学校的声誉做出贡献,任现职以来从事过一年以上学生管理、教学管理或行政管理工作。
(四)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过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由各学院(部)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二十七条 科研成果要求
积极参加教学科研或技术创新,受聘助教职务以来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或参与完成校级以上教改或科研项目1项(校级前3名,厅局级以上前5名);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科研成果奖(校级前3名,厅局级以上前5名)。
第六章 助教职务任职条件
第二十八条 学位及任职年限要求
具有硕士学位,经过半年以上助教岗位试用。试用期内参加高等学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成绩合格,能够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可自试用期满认定其助教任职资格。
第二十九条 教学科研要求
(一)能够承担1门辅导课程,完成一定的辅导任务或实验教学任务,教学能力符合教师岗位要求。
(二)能够积极参加教学团队或科研团队开展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三)能够完成学院(部)、系安排、规定的其他教学、科研及管理任务且考核合格。
(四)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过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由各学院(部)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七章 非教师系列正高级职务任职条件
第三十条 学位(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一)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二)具有博士学位,受聘副高级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5年以上。
(三)具有硕士学位,受聘副高级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6年以上。
(四)具有学士学位,受聘副高级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9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业务能力和水平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具有很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解决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按质按量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对学校工作做出了突出成绩。
(二)文字表达能力强,能承担学校或报送上级部门的重要报告、文件的起草、撰写工作,独立(主持)起草或修订完成具有指导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工作报告、规划等;独立负责校内一个方面的工作,并结合工作,开展调查研究,独立(主持)撰写调研报告2份以上,并被相关部门采纳,产生一定影响。
(三)能熟练运用本专业相关知识、理论进行实践,对工作有深入系统的研究。
第三十二条 科研成果要求
受聘副高级职务以来,应具备下列(一)(二)(三)并(四)中之一条。
(一)在C刊上公开发表与从事专业相关的教学或科研论文4篇;或在C刊上公开发表与从事专业相关的教学或科研论文2篇,其余论文可用科研项目置换。
(二)主持国家级科研或教改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或教改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项目到款经费累计50万元以上。
(三)公开出版发行专著1部,15万字以上;或教材1部以上,累计15万字以上。
(四)成果及获奖
1.在完成本条第一款基础上,另在C刊上公开发表与从事专业相关的教学或科研论文2篇。
2.在完成本条第二款基础上,另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教改项目1项;或另主持并完成到款经费2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
3.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省部级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
4.获厅局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厅局级一等奖第1名;省部级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
5.在完成本条第二款基础上,另有已授权与本人从事学科(专业)相同的国家发明专利的原始发明人(第1名),并专利成果转化收益金额2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或专利成果获得横向科研项目支持(主持并完成到款经费2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
第八章 非教师系列副高级职务任职条件
第三十三条 学位(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一)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二)取得博士学位,受聘中级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2年以上。
(三)具有硕士学位,受聘中级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6年以上。
(四)受聘中级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9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条:
1.具有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
2.具有本科学历、后取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岗位工作满15年。
3.具有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岗位工作满20年。
4.后取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岗位工作满25年。
对获得博士学位前已取得中级职务且各年度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中级职务任职时间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业务能力和水平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及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积极参与教育管理政策研究,工作中开拓创新,按质按量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对学校工作做出贡献。
(二)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能承担计划、制度、总结、报告、文件等起草、撰写工作,作为执笔人起草或修订完成本单位重要文件或工作报告;或结合工作开展调查研究,独立(主持)撰写调研报告1份以上,并被相关部门采纳,产生一定影响。
(三)能较好地运用本专业相关知识、理论进行实践和研究,不断改进工作,促进本部门、本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还需具备下列能力和水平。
1.工程类: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过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能够指导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其技术能力得到2名同行专家以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书面认可。
2.实验类:系统讲授或指导实验课程1门以上,或准备实验课程 2 门以上,完成学院安排的实验工作,能够独立创造或改善实验技术条件,主持完成过一定数量的高难度实验任务,并写出高水平的实验报告,其技术能力得到 2 名同行专家以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书面认可。
第三十五条 科研成果要求
受聘中级职务以来,应具备下列(一)(二)并(三)中之一条。
(一)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从事专业相关的教学或科研论文5篇,其中C刊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从事专业相关的教学或科研论文3篇,其中C刊1篇以上,其余论文可用科研项目置换。
(二)主持国家级科研或教改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厅局级以上科研或教改项目1项(不含校级教改项目);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项目到款经费累计30万元以上。
(三)成果及获奖
1.在完成本条第一款基础上,另在C刊上公开发表与从事专业相关的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
2.在完成本条第二款基础上,另主持并完成厅局级以上科研或教改项目1项(不含校级教改项目);或另主持并完成到款经费1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
3.公开出版发行专著1部,8万字以上;或教材1部以上,累计8万字以上。
4.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校级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省部级特等奖前6名,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2名;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
5.指导本科生、研究生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获国家级奖励。
6.获校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校级特等奖前2名,一等奖第1名;厅局级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省部级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
7.在完成本条第二款基础上,另有已授权与本人从事学科(专业)相同的国家发明专利的原始发明人(前2名),并专利成果转化收益金额1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或专利成果获得横向科研项目支持(主持并完成到款经费1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
第九章 非教师系列中级职务任职条件
第三十六条 学位(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一)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见习期满,经考核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受聘初级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2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受聘初级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3年以上。
(四)具有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受聘初级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4年以上。
(五)对获得硕士学位前已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各年度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第三十七条 业务能力和水平
(一)掌握与岗位工作相关的政策条例,业务熟练,能起草一般性工作文件,按质按量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工作,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参考依据。
(二)树立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为基层服务,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深入开展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
(三)能够处理工作中的日常问题。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与合作。
第三十八条 科研成果要求
积极参加与从事专业相关的科研或技术创新,受聘初级职务以来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从事专业相关的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或参与完成校级以上教改或科研项目1项(校级前3名,厅局级以上前5名);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科研成果奖(校级前3名,厅局级以上前5名)。
第十章 非教师系列初级职务任职条件
第三十九条 学位(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一)具有硕士学位,见习期满半年,经考核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有本科学历或取得学士学位,见习期满一年,经考核胜任本职工作。
第四十条 业务能力和水平
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按质按量完成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具有完成一般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章 成果认定
第四十一条 作为各级职务任职条件的论文均指独著或第一作者,同一篇论文发表于不同级别或同时被不同刊物收录的,只计算1篇。学术期刊、专著、教材、编著等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习题集等形式,其工作量的认定必须以前言或后记中的说明为准。
论文须是公开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不包括简讯、报道、讨论综述、会议报告和综述、书评、补白、札记、随笔等;论文正文字数至少3千字。
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须在学校认定的国家级出版社和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
公开出版发行的教材为教育部国家级规划教材、省部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划教材和学校组织编写的教材;或在学校认定的国家级出版社和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要求的C刊论文范围如下:
(一)《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南京大学)、《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核心库(中国科学院)。
(二)在国外期刊发表的论文的核定以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和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三)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学术研究类文章,全文复印)、《新华文摘》转摘1/2以下、《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摘1/2以下、《人民日报》与《光明日报》理论版1000-1500字、《经济日报》2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摘1/2以上文章。
(四)SCI4区收录文章(论文级别认定标准时间截止2023年12月31日之前,之后发表的论文不予认定)。
(五)省部级领导(副部级)批示的科研成果、《陕西决策咨询》《决策咨询建议》刊发的成果。
第四十三条 论文成果置换
(一)论文成果可用高级别置换低级别。
一类权威期刊论文1篇可置换C刊论文4篇;二类权威期刊论文1篇可置换C刊论文3篇;三类权威期刊论文1篇可置换C刊论文2篇;C刊论文1篇可置换核心期刊论文2篇。以上成果置换均为1次置换且只满足一个条件项使用。
(二)论文成果可用科研项目置换。
主持国家级科研或教改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到款经费4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可置换C刊论文2篇;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或教改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到款经费2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可置换C刊论文1篇或核心期刊论文2篇;主持并完成到款经费1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可置换核心期刊论文1篇。
第四十四条 国家级重大、突出贡献成果置换
国家级重大、突出贡献成果可置换“科研成果要求”其中一项条件。
1.主持国家级重点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2.主持国家级教改项目1项;
3.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证书持有者,二等奖前5名);或获国家级教材奖(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
4.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奖(一等奖及以上证书持有者,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2名);
5.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建设负责人(以申报书为准);
6.科研成果获国家级领导人批示。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教改或科研项目是指在我校教务处、研究生院或科研处立项、财务处进账的项目,所有纵向教改或科研项目须有经费支持。
(一)纵向科研(教改)项目
1.国家级科研(教改)项目: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级专项计划项目和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
2.省部级科研(教改)项目:指其他国家有关部委管理的科研(教改)计划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研管理职能部门管理的科研(教改)计划项目。
3.地、厅(局)级科研(教改)项目:指省级政府下设的各地市厅局管理的科研(教改)计划项目。
4.校级科研(教改)项目:指学校自行设立的科研(教改)计划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
指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和社会团体委托我校科研人员完成的有经费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四十六条 政府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指:中国国际“互联网+”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及创业”挑战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外研社杯”全国英语演讲大赛和教育部举办的“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习成果展示系列活动”等竞赛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指:
(1)课程类: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视频公开课、一流本科课程(线上一流课程、线下一流课程、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社会实践一流课程、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一流课程)、课程思政(示范课程、教学团队、教学研究示范中心)、创新创业课程等;
(2)教学平台类:一流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优势(特色)专业、卓越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优秀教学团队、校外实践基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项目等。
第四十八条 教改项目指:教学改革项目和“新工科”“新文科”“新农科”“新医科”等四新项目。
第四十九条 省部级以上人才工程、计划指:国家“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社部“百千万人才工程”、陕西省“千人计划”、陕西省特支计划、陕西省“三秦学者”等政府部门实施的人才工程、人才计划等。
第五十条 教学、科研成果获奖以获奖证书的排名为准。
在科研(教改)项目的立项和结题文件中,申报人工作角色应一致(有正式变更手续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申报人同一成果取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等级统计,不重复计算。
第五十二条 教学、科研成果须是与本专业方向相关,均为受聘现职以来至申报截止时间内完成的,成果级别的鉴定以职能部门的现行文件为准。
对于从相关学科选聘到思政课教学岗位的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转岗两年后的科研成果应与现从事学科相同或相近。
第五十三条 科研成果署名
(一)所有教学、科研成果“西安财经大学”须为第一署名单位。
(二)学校批准的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博士在读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西安财经大学”可为第二署名单位。
第五十四条 教学类成果及学科一致性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认定并解释;科研类成果及学科一致性由科研处认定并解释。
第十二章 优先晋升
第五十五条 任现职以来,入选校级以上人才培养项目人选,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第五十六条 任现职以来,主持国家级项目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第五十七条 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或奖励者(前3名),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第十三章 转评系列、思政系列、破格评审、单列评审及乡村振兴驻村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第五十八条 转评系列
(一)非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转评高校教师系列,在符合省厅相关文件规定条件基础上,教学条件、科研成果须符合以下条件。
1.转评教授,应在拟转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 年以上,在满足本实施办法第十七和十九条的基础上,另须在C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并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教改或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到款经费2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
2.转评副教授,应在拟转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1 年以上,在满足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和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另须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并主持完成厅局级以上教改或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到款经费1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
3.转评讲师,应在拟转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1 年以上,期间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或参与完成校级以上教改或科研项目1项(校级前3名,厅局级以上前5名);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科研成果奖(校级前3名,厅局级以上前5名)
(二)其他系列转评,应在拟转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1 年以上、并符合拟转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第五十九条 思政系列
申报人员范围: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包括专职辅导员;学院从事学生工作的学工办主任及团委书记;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部门(学生处、团委)中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学校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校级领导干部。以上人员在本岗位工作满三年方可申报思政系列教师高级职务。
教学课时量: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其年均课堂教学工作量应达到80学时。
申报思想政治岗位类型专业技术职务者,应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实践研修或挂职锻炼,组织并带领学生开展“三下乡”或指导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学生社团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六十条 破格评审
(一)教授职务
取得博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2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3年以上者,可破格申报晋升教授职务。
任现职以来,在满足本实施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的基础上,另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各1项(须完成1项)。
2.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省部级特等奖第1名;国家级奖前3名)。
3.获国家级优秀教材奖(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
4.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省部级一等奖第1名;国家级奖前3名)。
5.省部级以上人才工程、人才计划入选者。
(二)副教授职务
具有博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1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3年以上者,可破格申报晋升副教授职务。
任现职以来,在满足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另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2.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省部级特等奖前2名,一等奖第1名;国家级奖前4名)。
3.获国家级优秀教材奖(前3名)。
4.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省部级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
5.省部级以上人才工程、人才计划入选者。
第六十一条 单列评审
单列评审仅适用于申报高级职务的人员,评审指标单列,实行等额评审。
(一)正高级职务
满足本实施办法第三章教授职务、第七章非教师系列正高级职务任职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级科研或教改项目1项。
2.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省部级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或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省部级特等奖前2名,一等奖第1名;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
3.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负责人或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负责人(以申报书为准)。
4.主持并完成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或上市公司横向科研项目1项,到款经费199万元及以上。
(二)副高级职务
在满足本实施办法第四章副教授、第八章非教师系列副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级或教育部科研项目1项。
2.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省部级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或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省部级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
3.省级一流本科课程负责人或省级一流专业建设负责人(以申报书为准)。
4.主持并完成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或上市公司横向科研项目1项,到款经费99万元及以上。
第六十二条 乡村振兴驻村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根据上级文件,结合我校乡村振兴工作实际,我校驻村干部驻村工作满1年以上者,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时,可享受以下政策(时间截止陕西省停止驻村干部派遣工作的次年12月31日止):
(一)晋升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减免驻村工作期间的教学工作量。
(二)在驻村工作期间撰写乡村振兴工作调研报告(通过组织鉴定),并获得县级及以上乡村振兴工作先进个人或在县级及以上乡村振兴干部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在任职条件“科研成果要求”中可减免其中一项条件。
(三)晋升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符合上级评审条件的基础上,可参照教师系列执行。
(四)驻村工作满1年,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减半;驻村工作满2年,免除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五)国家实行考试和考评结合方式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系列(专业)不适用。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经批准聘用在“双肩挑”岗位的教师,担任正处级职务的年均教学工作量可相应减免 1/2,担任副处级职务的年均教学工作量可相应减免 1/3。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后”均含本级。
第六十五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如果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超出本实施办法的要求,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西安财经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修订)》(西财大人发﹝2021﹞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