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大人发〔2023〕9号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规定(2023年修订)》经2023年3月3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4月14日校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23年4月27日
西安财经大学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规定(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及陕西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评审原则。在坚持政治标准的条件下,把师德师风、工作态度、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绩效等作为评审的依据,以确保评审质量。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评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机构由四级组成:各基层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小组(简称“推荐小组”)、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简称“学科组”)、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
第四条 学院(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小组由本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党政负责人及5-7名专家组成,评委人数不能少于7名,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组长。对于本学院(部)高级职称人数不能满足评委规定数额的,应聘请其他学院(部)相近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担任评委。推荐小组具体负责对本学院申报人员进行评议,按指标推荐数,择优向学校学科组推荐。
思政教师系列(辅导员)由学工部负责组织评审推荐。
其他部门由部门评审推荐小组推荐、所属党组织审核,等额向学科组推荐。
第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原则上分为两大类,高校教师系列和非高校教师系列。
高校教师系列分为四个学科组:经统商数学科组、信管文法学科组、体外艺学科组和马列思政学科组。分别由7-9名具有教授职称专家担任。具体学科评议组的设置按照当年各学科申报情况确定。
非高校教师系列分为两个学科组:社科研究系列学科组和其他系列学科组,分别由7-9名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组成。具体学科评议组的设置按照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各学科组具体通过审阅参评材料、听取参评人员的公开述职和答辩、评议、投票等环节开展工作,并按指标推荐数,择优向学校评委会推荐。
第六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原则上由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非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成。
学校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21-23名具有教授职称的专家和校领导组成。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6名,分别由主管教学、科研的校领导和学科组组长担任;主任和副主任组成主任委员会。
学校非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5-17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和校领导组成。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4名,分别由相关校领导和学科组组长担任;主任和副主任组成主任委员会。
具体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按照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各系列评审及需要上报参加相关厅局评审人员的推荐工作。
学校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库,入库评委应当具有正高级职称,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高权威和知名度,师德高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认可,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公共服务业绩突出。
第七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组成,设组长1名,由校长担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职评办”)设在人事处,人事处处长兼任职评办主任。
领导小组总体负责本年度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安排和部署;根据岗位设置情况、资格审查结果及现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等,确定各系列评审指标,以及学院(部)、学科组推荐比例或人数;审定学科组、评委会评委抽取办法,研究决策评审期间相关特殊性等问题。
第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职改部门政策,制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办法,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政策解释,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核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初级任职资格以及统筹协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各项工作实施;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教学工作量、授课门数、教改项目、教学成果、教学事故、教学类业绩成果量化赋分、教育教学类业绩的审核及评价鉴定工作;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成果、科研奖励、学术道德及科研业绩成果量化赋分工作等科研业绩类审核及评价鉴定工作;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教师师德评价量化审核赋分工作;人事处负责单项加减分项目的审核赋分工作;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继续教育的审核工作。
第三章 评审范围
第九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范围分为:高校教师系列(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和非高校教师系列(主要包括工程、实验、社科研究、图书资料、档案、新闻、出版、会计、经济、统计、卫生等11个系列)两大类。
高校教师系列主要在学院(部)、设有专任教师岗位的单位和管理部门中具有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处级干部中开展。
工程、实验系列主要在学院(部)实验室、设有实验专业技术岗位的单位、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信息中心开展。
社科研究系列主要在党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管理岗位开展。
图书资料系列主要在图书馆和学院(部)资料室开展;档案系列主要在档案馆开展。
新闻、出版系列主要在党委宣传部和期刊管理中心开展。
会计系列主要在财务处、审计处开展;经济系列主要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发展中心、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国资处和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开展;统计系列主要在发展规划处开展。
卫生系列主要在校医院开展。
高校教师系列和非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
第十条 在我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范围内、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具备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认定)条件且截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程序申请参加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第十一条 各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人员均须参加学校评审。具有以考代评要求的系列,中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考评结合,凭相关系列任职资格类考试合格证参加学校评审与推荐。
第十二条 转换系列
(一)因工作岗位调整或其他单位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与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不符的,2年内须申请转换为与现岗位相符合的专业技术职务。未转换人员在新聘期只可聘用至同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
(二)转换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拟转换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相同或相近;
2.经过1年以上工作实践,经有关部门考核表明能胜任本专业工作;
3.具备拟转换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4.具备拟转换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转换系列满1年方可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第十三条 申请晋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学校评审未通过者,次年须提供符合评审条件的新的业绩成果方可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
各系列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博士初次认定),由个人申请、部门审查、人事处审核,认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校发文聘任。
第四章 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符合陕西省及学校各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现行规定所要求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钻研与服务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
(二)继续教育等要求按照国家和陕西省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助教晋升讲师,讲师晋升副教授,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导师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2.教师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受聘现职期间,须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应参加学历进修、国内外访学、课程研修、学术会议和学校及学院(部)组织的各类培训等学习活动。申报讲师职务者须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累计3个月以上,申报副教授和教授职务者须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累计6个月以上。
3.非教师系列申报人员继续教育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任职年限及署名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的计算按满年计算。
(二)对于长期休假者(包括哺乳假、病假、留职停薪、因私出国、非公派出国留学),其离开专业技术岗位的时间不计入受聘现职年限,恢复工作未满一年者,不得申报。
(三)脱产攻读学位者,其脱产时间不计入受聘现职年限,脱产期间不得申报。
(四)任现职后取得高一级学历人员的任职年限计算,按照陕西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所有教学、科研成果“西安财经大学”须为第一署名单位。
(六)学校批准的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博士在读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西安财经大学”可为第二署名单位。
第五章 评审材料
第十七条 评审材料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主要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评审材料应当真实、可靠和完整,并能反映自己的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供的评审材料应当与其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供的业绩成果须是入职我校后任现职以来至申报当年要求截止时间内完成的成果。
(一)论文、课题及成果获奖等业绩成果要求须符合陕西省及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教学类、科研类业绩及成果须分别经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审核认定方为有效。
(三)各种荣誉类获奖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等须经人事处审核认定方为有效。
第六章 评审规则
第二十条 评审采取会议形式进行。各级评审组织须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并在会前通知评审委员和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评审推荐小组、学科组、学校评委会的成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学术造诣深,熟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科组及学校评委会专家应由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关的专家组成,上一届评委至少要更新三分之一,评委一般不得连续任三届(不含校领导)。评委由职评办按照领导小组通过的办法抽取,校工会和纪检监察机构参与。评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工作的,在专业技术评审专家库中另行抽取产生。
第二十三条 各级评审机构推荐的参评人员均须通过评委投票产生。投票要坚持“两个三分之二以上”原则,即到会评委人数需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开会;每轮投票中的“同意”票数超过到会评委人数三分之二者,方为评审有效。未出席会议的各级评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预先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评审推荐小组对资格审查通过人员的思想政治条件、师德表现、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充分评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推荐人选排序,并按指标推荐数择优向学科组推荐,被推荐人员名单须在本单位公示。
第二十五条 学科组在审阅申报材料、听取申请人的述职答辩及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两次投票:第一次不考虑指标额度,由学科组对参评人员的学术水平、业绩成果和拟晋升职务的条件是否达到评审标准进行判断,投赞成或反对票,赞成票超过学科组评委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参评人员方可参加第二次投票排序。第二次投票主要是对达到评审条件的参评人员水平程度进行区分,由学科组对第一次通过的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择优排序,将每个评委对同一个参评人员的排名次序汇总(汇总时去掉一个最高排序和一个最低排序),按升序排列所有参评人的次序总分,取够指标额度。如最后一个指标额度上有并列人员,可再对并列人员进行一次排序投票,如仍未分出结果,视为未通过,不再评审。学科组对通过评审的人员,写出评议意见,提交学校评委会评审。
第二十六条 学校评委会在学科组评议意见的基础上,对各学科组推荐人员的学术水平、能力、业绩进行全面审核和评审,依据指标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对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评委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按票数多少取够指标数。
如通过的人员达不到指标数,按剩余指标数的1.5倍从高到低确定参评人选,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评委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按票数多少取够剩余指标数。如果仍有剩余指标,按相同方式可再进行两次投票。
如果还有剩余指标,须经主任委员会研究同意复议后,再表决一次。如仍未评出结果,视为未通过,不再评审。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量化赋分结果作为基层单位推荐小组、学科组和学校评委会评审参考。推荐小组应将本单位参评人员的量化赋分结果作为评审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启动后,按照个人申请、部门初审、学校相关部门量化赋分、人事处材料审核、基层单位推荐小组推荐、学科组评议、学校评委会评审、校长办公会审定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申请参加评审人员在本部门报名,所在部门党组织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师德师风进行鉴定,部门进行资格初审。
第三十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相关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对各申报人员进行业绩和资格审查,并量化赋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资格审查通过的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材料进行公开展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一)各基层单位评审推荐小组对经资格审查、材料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进行评审,并按推荐指标推荐上报。
(二)学科组会议对各单位推荐上报人员进行评议,并按推荐指标数,择优向学校评委会推荐。
(三)学校评委会对学科组推荐的各系列参评人员进行评审。
(四)学校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经校长办公会审定,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人员发文聘任。
第八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要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各级评审机构的评审委员本人或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有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者,应自觉或被告知回避。
第三十五条 各级评审委员要严格遵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工作中的纪律规定,坚决杜绝各种人情关系对评审工作的干扰。凡有证据证明有托关系、打招呼等现象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人该年度的评审资格;评审委员有私下承诺参评人的,取消评委资格。
第三十六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式管理,各级参与评审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评审的具体情况,包括评议意见、争论的问题、个人发言内容及表决意见等情况向外泄露。
第三十七条 评审过程接受教职工监督。纪检监察机构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监督机构,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申诉受理机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其他未尽事项遵从陕西省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相关规定。若国家及陕西省相关文件发生变化,参照上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以上”“以下”“以后”等均包括本级。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规定(修订)》(西财大人发﹝2021﹞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