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及博士选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2-06-30 17:47 点击数: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高层次人才

引进及博士选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及博士选聘管理办法(修订)》经2022年6月2日校长办公会审议,6月9日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安财经大学委员会               西安财经大学

                                2022年6月28日




西安财经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及博士选聘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加强我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引进国内外高水平人才、优秀博士,促进我校一流学科和一流专业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陕西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依据学校“十四五”发展规划和博士授权单位申报的学科发展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及博士选聘工作以学科发展规划为依据,优先引进学校“双一流”建设学科专业和拟申报博士点学科专业方向的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及博士选聘必须坚持标准,动态调整,严格考核,程序规范,确保质量。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人才引进,为全职引进。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引进类型与条件

第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品德优良,学风严谨,身体健 康。在国内外本学科领域有重大影响力,取得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 的学术成就;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 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具有较高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战略性思维和创新性构想,具有引领本学科的科研、教学发展的能力。

第六条 我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分学科领军人才、学术拔尖人才和中青年优秀人才三个类型。

第七条  学科领军人才引进条件

(一)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学术成就,在业内具有相当强的竞争力和广泛的学术影响力,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能力;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主持完成过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或领衔高层次创新团队,有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经验;在国内外知名刊物发表有权威学术论文;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第1,国家级奖排名前3)或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省级特等奖排名第1,国家级奖排名前3)。

(三)有较高的组织与协调能力。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第八条  学术拔尖人才引进条件

(一)标志性成果突出,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有成为本学科学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

(二)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在国内外知名刊物发表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2或二等奖排名第1)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2或二等奖排名第1)。

(三)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在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或被聘为博士生导师,年龄不超过50周岁。

第九条  中青年优秀人才引进条件

(一)成果突出,在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中,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具备成为学术拔尖人才的能力和潜力;

(二)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发表高水平论文;

(三)具有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在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三章  博士选聘条件与分类

第十条 我校高校教师岗位选聘的博士分A1、A2、B、C四类。

第十一条  选聘博士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2.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水平,乐于奉献、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3.身心健康,符合招聘岗位要求;

4.具有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原则上本硕博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5.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初步认定为A、B类的博士可放宽到40周岁。

第十二条  A1类博士应具备下列条件1或2,并3、4、5中一条:

1.陕西省青年项目入选者;陕西省“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项目入选者,或其他省相当水平省级人才工程项目入选者等;

2.获得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 或二等奖排名前2 或三等奖排名第1)1 项,或获得陕西省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3或一等奖排名前2或二等奖排名第1)1项;或其他省相当水平省级教学、科研成果奖获得者;

3.在学校科研业绩认定办法中规定的一类权威期刊认定目录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并在二类权威期刊认定目录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至少2篇;

4.在学校科研业绩认定办法中规定的二类权威期刊认定目录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并在三类权威期刊认定目录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至少4篇;  

5.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

第十三条  A2类博士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校科研业绩认定办法中规定的一类权威期刊认定目录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2.在学校科研业绩认定办法中规定的二类权威期刊认定目录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并在C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至少4篇;

3.在学校科研业绩认定办法中规定的三类权威期刊认定目录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并在C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至少4篇;

4.在C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8篇;

5.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

第十四条 B类博士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校科研业绩认定办法中规定的二类权威期刊认定目录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并在C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至少1篇;

2.在学校科研业绩认定办法中规定的三类权威期刊认定目录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并在C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至少2篇;

3.在C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4篇;

4.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项。

第十五条  C类博士条件:符合我校学科专业需求,且在C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

第十六条  以上成果均须为近五年内取得,原则上要求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学位授予学校认可的视同第一作者的署名排序。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待遇

(一)学科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年薪是指在聘期内当年度在学校领取所有工作报酬纳税前的总和,税额按国家政策执行,不再享受其他工资报酬及福利补贴。具体待遇标准“一人一议”,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二)学术拔尖人才:提供教职工有偿公寓房源一套,享受40万元安家费,40万科研启动费;享受与所聘岗位相适应的待遇。

(三)中青年优秀人才:享受30万元安家费,30万科研启动费,在学校无住房情况下提供租房补贴2000元/月(不超过五年);享受与所聘岗位相适应的待遇。

第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符合《陕西省事企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的条件,可调入我校;不符合调入条件者且未超过退休年龄的,可以人事代理方式予以安置。

第十九条 博士分类待遇

A1类博士:校内享受高校教师专业技术四级绩效工资两年;提供租房补贴1500元/月(不超过三年),安家费30万元,科研启动费30万元。

A2类博士:校内享受高校教师专业技术七级绩效工资两年;提供租房补贴1500元/月(不超过三年);安家费15万元、科研启动经费25万元。

B类博士:校内享受高校教师专业技术七级绩效工资两年;提供租房补贴1500元/月(不超过三年);安家费15万元、科研启动经费20万元。

C类博士:校内聘高校教师专业技术八级;提供租房补贴1500元/月(不超过三年);安家费15万元、科研启动经费15万元。

第二十条  教师岗位选聘的A、B、C类博士,一年试岗期满考察考核合格的纳入事业编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A类博士、统计学和会计学专业B类博士的配偶,具有博士学位者,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硕士毕业不满两年,年龄35周岁以下的,可以人事代理方式安置工作;具有本科及以下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的,可以劳务派遣方式安置工作。

第五章  引进程序

第二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程序

(一)制定计划。各学院(部)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报人事处(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审核。人事处(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根据编制和各单位需要,草拟年度人才引进计划,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二)发布信息。面向海内外发布人才招聘公告;

(三)部门推荐。各学院(部)充分利用海内外各种渠道获取人才信息,发掘考察人才并提出初步推荐人选;

(四)思想政治考察。学院(部)党委(党总支)对拟引进人选进行思想政治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立场、思想表现、遵纪守法、师德情况等。考察方式采用外调、面谈、电话咨询或查阅档案等,考察结果要包括写实性的说明和结论性的内容,考察意见材料由党委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

(五)受理材料。学院(部)将拟引进人选材料报送人事处(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材料包括:《西安财经大学拟引进高层次人员审批表》,《西安财经大学拟引进高层次人员思想政治考察意见表》,拟引进人选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近5年论文收录、论文他引、科研项目、获奖及专利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六)专家评议。校学术委员会对拟引进人才进行评议,内容包括:本人的学术道德、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学术贡献和学术影响等。评议结果作为人才层次划分和引进与否的依据。

(七)资格审核。人事处(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根据学校人才引进计划和专家评议结果,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

(八)学校审定。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人事处(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将拟引进人员材料报送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对于特别优秀的高层次人才,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招聘程序

(一)制定招聘方案。内容包括招聘计划、招聘条件、招聘程序、招聘安排等事项;

(二)发布招聘公告。招聘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招聘方案和招聘公告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内容包括:招聘的岗位和人数、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招聘程序、招聘时间安排、报名方法等事项;

(三)审查报名资格。应聘人员按照招聘公告要求将应提交的应聘材料发送到各学院(部)指定邮箱,各学院(部)按照招聘公告公布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人事处进行督察。不完全符合资格条件,但特别优秀的应聘人员,由人事处报学校博士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四)业务能力考核。各学院(部)招聘工作组负责业务能力考核。业务考核时,应提前通知人事处负责人参加;

业务能力考核原则上采取开放式学术报告、答辩和试讲的方式,主要对应聘人员的基本教学、科学研究、学术视野、研究成果和发展潜力等进行定性与定量评价。考核结果采取小组成员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超过三分之二者通过,考核意见由组长填写、小组成员签字确认。考核意见提交人事处;

(五)思想政治考察。各学院(部)党委(党总支)负责思想政治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立场、思想表现、遵纪守法、师德情况等。考察方式采用外调、面谈、电话咨询或查阅档案等,考察结果要包括写实性的说明和结论性的内容。考察意见材料由党委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提交人事处;

(六)确定拟聘人员。根据各学院(部)招聘工作组的考核、考试、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对急需引进的博士,报请校长签批,人事处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七)公示、体检、科研成果认定与心理测评;

(八)聘用。公示无异议、成果认定、体检与心理测评合格,学校根据《西安财经大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办理签约、聘用手续。

第六章  高层次人才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务明确、目标管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5年,合同中明确聘期待遇和条件、工作职责、任务目标、聘期年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严格履行合同。

第二十五条 分工协作、两级服务。高层次人才采取校院(部)两级服务管理和考核。学校进行宏观管理,组织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做好人才管理服务基础工作;各学院(部)负责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六条  职责明晰、定期考核。依据工作职责及聘期任务目标对引进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

(一)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应承担的学科建设任务,团队建设任务,争取重大科研项目、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及获得高级别奖项的情况等。

(二)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采取述职、答辩、专家评议等形式。引进人才当年年度考核只进行述职。

(三)考核结果。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是高层次人才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退出机制,依据不同情形分别

处理:

(一)因身体健康等个人原因无法完成目标任务,本人可以提出解约,不再受聘高层次人才岗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与其解约:

1.中期考核不合格、无法继续完成合同约定工作任务,或期满考核不合格;

2.聘期内违规离岗,无法继续履行岗位职责;

3.聘期内调离学校。

4.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经查实存在师德失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学校将对其除名: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

4.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经查实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四)解约退出高层次人才岗位的人员,学校根据其完成目标任务的比例,折算出实际应得薪酬,超发部分退回学校;本人按照所签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工作不满一个聘期的还应退回学校为其提供的教职工公寓、租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余款等。退出高层次人才岗位后,学校可按其职称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另行聘用。

(五)被除名的高层次人才,学校将与其解除聘用关系,并追回全部已发放或享受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薪酬、教职工公寓、租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本人按照所签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同意“柔性聘用”的高层次人才(一般每年来校工作不少于三个月),其岗位待遇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以实际工作任务目标支付。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学术成果、获奖和项目分别由科研处、教务处认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财经大学高层次人才及博士引进与管理办法》(西财大党发〔2019〕41号)废止。

 

版权所有:人事处(高层次人才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