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及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作者:人事处 时间:2019-07-18 16:45 点击数:

校属各部门:

根据陕西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办公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陕人社函(2017533号)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函》(陕人社函(2018873号)的通知精神,我校部分原在企业工作过的教职工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及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199311日至进入我校事业编制期间有企业工作经历的在职教职工。

二、转移接续及补缴流程

按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移接续及补缴业务要求,具体流程如下:

(一)对于以上人员在原工作企业已缴纳养老保险的教职工,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具体流程如下:

1.教职工需联系原工作企业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由各部门统一收齐交至人事处劳资科,人事处前往上级相关业务部门统一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2.教职工持《联系函》到原工作企业参保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3.教职工将《信息表》交至人事处劳资科办理后续相关转接手续。

(二)对于以上人员在原企业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教职工,可根据本人意愿,先办理在原企业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补缴业务,再办理转移接续业务,具体流程如下:

1.对于原工作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正常的,原则上本人应向原企业提出申请,由原企业向参保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补缴手续,按规定补缴费(含利息),再按照前述第(一)条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2.对于原工作企业已不存在或养老保险缴费不正常等情况,若教职工本人愿意补缴,由本人先向我校人事处递交书面申请(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校统一办理补缴手续,按规定补缴费(含利息)。所需费用(单位承担部分及个人承担部分)由教职工个人承担,之后再按照前述第(一)条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3.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应按补费年度的政策规定执行。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补缴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请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通知内容传达到有关教职工,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四、需要办理此项业务的教职工请于暑假期间准备相关材料。

五、各部门负责此项业务的工作人员请于201995日前,将相关材料统一交至人事处劳资科(行政楼B-305)。

联系人:薛老师   李老师

联系电话:8155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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