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授予教职工“教书育人三十年”“管理服务育人三十年”荣誉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4-06-27 10:03 点击数:

西财大党发〔2024〕35号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授予教职工“教书育人三十年”“管理服务育人三十年”荣誉称号实施办法》经2024年6月13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6月20日校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安财经大学委员会 西安财经大学

                                            2024年6月26日


西安财经大学授予教职工“教书育人三十年”“管理服务育人三十年”荣誉称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和《中共西安财经大学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西财大党发〔2019〕3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弘扬践行教育家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增强广大教职工的光荣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激励广大教师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四有”好老师与时代“大先生”,表彰奖励在我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岗位上潜心育人、恪尽职守的教职工,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对象

在专任教师岗位或管理、服务岗位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等工作累计三十年的我校教职工。

第三条 授予“教书育人三十年”荣誉称号教职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政治思想素养优良,热爱本职工作,师德高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在职在岗专任教师,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3.每年承担独立讲授一门本科生专业课程;

4.在专任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从教之日起至授予荣誉称号的当年12月31日,累计从教工作年限达到三十年,病假时间超过1年不计入累计授予荣誉年限。

(1)学校批准攻读学位、国内外访学进修、挂职锻炼等教师,在校外时间可计入累计授予荣誉年限,未经批准或超期未归人员在校外时间不计入累计授予荣誉年限;

(2)在校工作期间,师德考核、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年度时间不计入累计授予荣誉年限。

第四条 授予“管理服务育人三十年”荣誉称号教职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较好完成本职工作,无违纪违法行为;

2.在职在岗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服务等工作的教职工;

3.在管理、服务岗位从事高等教育工作之日起至授予荣誉称号的当年12月31日,累计工作年限达到三十年,病假时间超过1年不计入累计授予荣誉年限。

(1)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服务等累计工作年限含本校、校外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的时间;

(2)从事高等教育工作年限以在教育系统工作的时间来计算;

(3)学校批准攻读学位、国内外访学进修、挂职锻炼等教职工,在校外时间可计入累计授予荣誉年限,未经批准或超期未归人员在校外时间不计入累计授予荣誉年限;

(4)在校工作期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年度时间不计入累计授予荣誉年限。

第五条 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度

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工作期间违反教职工管理规定,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在授予称号过程中严格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度。授予荣誉称号后,如有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经查实,取消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六条 授予荣誉称号程序

1.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教职工向所在部门、学院(部)(行政部门教师向教学关系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

2.各部门、学院(部)审定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3.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纪检监察机构等职能部门审核;

4.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发文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 学校每年六月份开展“教书育人三十年”“管理服务育人三十年”荣誉称号授予工作,教师节予以表彰。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财经大学授予教师“教书育人三十年”荣誉称号实施办法》(西财大党发〔2020〕2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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