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2-04-27 16:50 点击数: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经2022年4月1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22年4月21日校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22年4月25日

 

西安财经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逐步完善有利于人才合理流动的人事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陕西省省属院校用人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4〕1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是指学校对部分新进人员实施自主聘用,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学校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其人事关系、档案委托人才服务机构(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为管理的一种人事管理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人事代理人员,是指学校按照人事代理方式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  学校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范围包括:

(一)学校计划内按照人事代理方式公开招聘的专任教师岗位、党政管理岗位、教辅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硕士研究生;

(二)其他经学校同意以人事代理方式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  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待遇。合同期内,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管理。合同期满未续签者,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人事代理人员不再与学校有任何形式的关系。

第二章  人事代理工作相关单位与部门职责

第六条  人事代理人员依托人才服务机构委托管理,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共同完成人事代理各项工作。

第七条  人才服务机构受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人事代理人员的档案和调转相关关系;

(二)代办人事代理人员社会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代办人事代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委托评审;

(四)办理人事代理人员户籍迁转;

(五)开展其他人事代理服务。

第八条  学校人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规定向代理机构提供人事代理人员名册,支付人事代理费;

(二)人事代理人员入校前的审核和办理报到手续;

(三)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四)办理并支付人事代理人员的薪酬福利、社会保险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办理人事代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业务培训及出国等事宜;

(七)出具以工作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八)为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人事代理人员办理手续,移交工作档案。

第九条  学校用人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人事代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明确工作要求、工作纪律,确定岗位职责;

(二)根据学校要求做好人事代理人员的试用期考核、年度和合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事代理人员转正、合同期满续聘、晋升、工资发放、奖励等评定的依据;

(三)负责人事代理人员上岗前的培训及教育工作,关心人事代理人员的思想动态及工作状况,做好人事代理人员的日常考勤及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其他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办理人事代理人员党团组织关系的接转;

(二)工会负责人事代理人员工会关系办理和工会会员待遇享受。

 

第三章  人事代理人员公开招聘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人员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品质和道德修养,品行端正,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身心健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语言表达流畅,综合素质较好。

(四)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国(境)外学校毕业生还须取得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

(五)新招聘人员年龄不超过28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发布招聘公告时间)。

(六)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及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人事代理人员公开招聘的一般程序

(一)校属各部门按照岗位空缺情况,向人事处提出用人申请;

(二)校人事处编制人事代理人员招聘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

(三)校人事处按照上级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有关制度进行公开招聘,一般按照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核、笔试、面试、心理测试、确定拟聘人员、思想政治表现审查、体检、公示、聘用报到等程序进行。

(四)人才服务机构为人事代理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按照劳动合同形式管理,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首次签订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

第十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工资待遇参照校内同类岗位在编职工的相应标准确定,社会保险按照陕西省的有关政策办理,加入工会的享受学校工会会员的福利待遇。不享受学校的住房分配政策。

第十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合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按照校内规定进行考核;学校负责党、团、工会关系,建立工作期间的考核、奖惩、职称评定和工资等工作档案。

第十六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因私申请出国(境)三个月以上者,须与学校解除劳动合同。因工作需要由学校派出参加在职(出国)培训、进修等,必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该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通过公开招聘程序聘用的人事代理人员入校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合同期内取得下列条件之一,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可以申请转为事业编制人员:

(一)取得博士学位,45周岁以下;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经学校评审推荐获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40周岁以下;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在校内受聘副处级及以上管理岗位,40周岁以下。

第十八条  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同类在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采用年度考核与合同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合同期满考核合格者,在学校需要的前提下可以续签。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双方均同意续签,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则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协商一致,依据合同约定可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事代理人员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学校未履行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

(三)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保障学校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人事代理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应集中在每年6月、12月提出,学校统一受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聘期内两次年度考核基本合格;

(四)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

(六)人事代理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外兼职,对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学校提出,拒不改正;

(七)严重违法违纪;

(八)因私出国(境)三个月以上;

(九)脱产攻读学历、学位;

(十)未经学校同意,报考攻读学历、学位;

(十一)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人事代理人员或者额外支付人事代理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人事代理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人事代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

(二)人事代理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三)人事代理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事代理人员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二)在校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四)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人事代理人员劳动合同未到期提出解除的,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及《西安财经大学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管理暂行办法》,承担学校的培训费、培养费、违约金以及给学校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人事代理人员办理各项手续后,经学校审核同意,由校人事处协助其处理人事关系及档案相关事宜,人事代理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学校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人事代理人员应于15日内到校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人事代理人员到人才服务机构自行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无故不办理或逾期办理的,不影响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如因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保留依法追究人事代理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因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有关规定等进行处理。

第五章  人事代理人员攻读学历学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任教师岗位的人事代理人员申请报考攻读博士学历学位,须在学校工作满一年;非专任教师岗位的人事代理人员申请报考攻读博士学历学位,须在学校工作满三年。

第三十条  人事代理人员报考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实行申请审批制。即所在单位审查报考院校、学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者方可报考攻读。对未经学校同意而报考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学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职攻读国内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或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按照《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执行;脱产攻读国内非定向博士研究生的,须与学校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人事代理人员攻读国(境)外博士研究生的,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在职攻读;期间如需短暂离岗,按事假办理相关手续(每年不超过三个月,请假期间遇寒暑假连续计算);离岗期间停发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其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缴纳至学校;博士毕业取得学历学位的,按《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享受相应待遇。脱产攻读国(境)外博士研究生的,须与学校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专任教师岗位的人事代理人员解除合同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攻读专业方向与本人来校时应聘岗位专业要求方向一致的,学校可为其保留工作岗位,为此个人需向学校缴纳担保金30000元。保留岗位人员在五年内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可回校工作,学校将担保金退还,有关待遇保障按回校当年度学校同类岗位博士引进待遇享受;不能如期取得相应学历学位或取得后不回校工作的,担保金不予退还,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个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保留岗位期间,在校承担教学任务的,按外聘教师对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合同期内所产生的科研成果依据西安财经大学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财经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西财大人发〔2020〕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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