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高层次人才及博士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人事处(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 时间:2019-07-08 14:22 点击数:

西财大人发〔2019〕5号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高层次人才

及博士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为适应创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财经大学需要,进一步规范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及管理,推进学校高层次人才及博士引进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了《西安财经大学高层次人才及博士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经2019年5月22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19年5月24日

 

 

 

西安财经大学

高层次人才及博士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创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财经大学需要,进一步规范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发放及管理,推进学校高层次人才及博士引进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2019年1月1日后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和在职培养毕业的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科研启动经费属于学校人才引进专项经费。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预算编制及管理工作,建立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台账,进行登记管理;人事处负责博士科研启动经费预算编制及管理工作,建立博士科研启动经费台账,进行登记管理;科研处根据《西安财经大学科研业绩认定办法》对引进人才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认定;财务处负责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的报销核算工作,并做好科研启动经费财务专账登记;审计处负责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  科研启动经费分两期下达。首期经费在引进人才与学校签署服务协议后下达,用于科研条件建设;后期经费按引进人才与学校签署服务协议中规定时间内取得的科研成果依第七条规定下达,用于科研活动中产生的业务费。

第五条  科研启动经费的报销范围按照《西安财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中的“(三)配套经费”相关规定执行,开支范围包括技术物资费、图书资料费(包括音像、软件)、差旅费、著作出版费、论文版面费、小型会议费、印刷费及办公用品费。其中技术物资费、图书资料费及差旅费占总金额35%;著作出版费、论文版面费占总金额30%;小型会议费占总金额10%。

第六条  首期经费按引进人才与学校签署服务协议中约定科研启动经费总额的30%额度下达。

第七条  后期经费的单项下达标准分别为15万、10万、6万、3万和1万元人民币,根据实际取得的科研成果累加计算,但总额不超过与学校签署服务协议中约定科研启动经费最高限额。


高层次人才及博士科研启动经费中后期经费的单项下达标准

        标准

类别

15万元

10万元

6万元

3万元

1万元

纵向科研项目

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

或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

主持教育部科研项目1项;

或主持陕西省社科重点项目1项

主持省级科研项目A类1项

主持省级科研项目B类1项

主持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

学术论文

发表一类权威论文1篇

发表二类权威论文1篇

发表三类权威论文1篇

发表一类核心论文1篇

发表二类核心论文1篇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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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出版社出版著作1部

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著作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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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获奖

国家级奖励证书持有者

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三;或二等奖排名第一

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二等奖排名第二;或三等奖排名第一

厅局级科研成果奖励二等奖排名第一;或一等奖排名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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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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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授权与本人从事学科相同的国家发明专利的原始发明人(第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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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示

正国级领导批示1项

副国级领导批示1项

省部级(正部级)领导批示1项

省部级(副部级)领导批示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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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科研成果要求署名西安财经大学。学术论文要求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著作要求独著。

第八条  科研启动经费的申请程序

(一)引进人才与学校签署服务协议后,填写《西安财经大学高层次人才及博士科研启动首期经费申请表》,报人事处(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审核后下达。

(二)引进人才取得第七条规定的科研成果后,填写《西安财经大学高层次人才及博士科研启动后期经费申请表》,经科研处成果认定后,报人事处(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审核后下达。

第九条  引进人才取得的科研成果同时适用于《西安财经大学科研业绩奖励办法》。

第十条  在科研启动经费使用期间,引进人才若申请调离或辞职,停止其科研启动经费报销并收回剩余部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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