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人事处 时间:2019-11-27 09:46 点击数:

西财大人发〔201916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经2019年11月20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19年11月26日

 

西安财经大学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依法治校,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法律事务管理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涉及学校的权利、义务,与法律相关的事务。包括诉讼、仲裁案件的处理,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以及学校治理过程中的有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  学校法律事务坚持预防为主、救济为辅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权责体系,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章  法律事务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实行事务管辖主责的原则,各部门业务范围内发生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学校规定和授权范围,具体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法律事务。学校各部门管理法律事务的职责为:

(一)根据学校授权,对外代表学校进行具体业务洽谈;

(二)负责拟定合同文本、具体执行有关合同和协议;

(三)负责具体办理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诉讼或非诉讼纠纷案件;

(四)负责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或与职责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五)负责收集、保存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或与职责相关的法律资料。

第五条  学校通过公开招聘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为学校常年法律顾问,其具体职责为:

(一)审查以学校名义对内下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并提供法律依据;

(二)审查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及其他重要的法律文书;

(三)为学校重大决策及有关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审核、准备、提供各类法律文件及法律依据;

(四)为学校各单位及师生提供法律咨询,草拟、修改、审核学校师生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件和规章制度,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五)参与学校重大对外谈判;

(六)协助学校处理对外危机事件;

(七)协助学校对师生进行定期、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

(八)参与处理学校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人事、学生管理争议和其他重大纠纷;

(九)向学校提交年度法律服务报告书;

(十)经学校授权,代理学校参加诉讼、仲裁、以及处理重要专项法律事务;

(十一)双方协商的其他服务内容。

第六条  学校常年法律顾问的校内联络办事机构为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设在人事处,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等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法律顾问的聘任、续聘、解聘以及离任等相关工作;

(二)根据法律顾问的工作需要,做好工作场所、经费及其他条件的支持和保障;

(三)根据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统筹安排法律顾问参与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四)协助学校各部门做好与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系,并做好各类诉讼案件、非诉案件、经济合同和一般性文书材料的整理归档等;

(五)协助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法律事务办理程序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办理诉讼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应当取得校长授权委托。

校属各部门办理有关法律事务,需要校长授权委托的,应当申请学校出具校长授权委托书。校长授权委托书由校长签发。

受托人应当是学校在编教职工或与学校签订正式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受托人必须尽职尽责,维护学校权益,在法律顾问的指导下统一办理委托代理事项,并及时向学校报告办理情况。

第八条  诉讼、仲裁案件办理流程

(一)遇到法律纠纷时,涉案部门应当首先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汇报,并及时通过法律顾问室与法律顾问取得联系,获取法律指导,同时向法律顾问室提交涉法问题书面材料一份存档备案。

(二)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涉案部门应及时办理学校委托授权手续,以维护学校利益为前提,协助配合法律顾问(或根据案件性质另聘律师)开展诉讼工作。

(三)案件结束后,结案结果由涉案部门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汇报并执行。同时向法律顾问室提交相关结案材料(如委托代理协议、判决书、执行结果证明材料等)存档备案。

第九条  其他法律事务办理流程

(一)经济合同审签,首先由部门业务经办人调查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论证合作事项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商定合同内容并确定商业条款(数量、价款、履行时间、履行方式、合同期限、税费承担等)后,由法律顾问对经济合同进行审查和修订,部门业务经办人对是否采纳修订向法律顾问反馈结果,如采纳修订,则按照《西安财经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西财大校发〔2019〕22号)、《西安财经大学经济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西财大校发〔2019〕24号)的相关规定办理签章手续。

经济合同需先由合同相对方履行签章程序后再履行校内审签程序。法律顾问签章职责由法律顾问室经法律顾问授权后代为履行,业务经办人需向法律顾问室登记备案。

(二)除经济合同外的一般性文书,相关部门应向法律顾问室报备后提交法律顾问修订。

(三)法律咨询等其他业务,相关部门应向法律顾问室登记备案后与法律顾问取得联系,待办结后将相关材料报法律顾问室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各部门办理法律事务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涉案部门支付。涉案部门有异议的,可于事务处理完毕后根据结果和责任情况提出费用承担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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