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人事处 时间:2019-07-16 15:40 点击数:

西财大人发〔20199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经2019年7月3日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19年7月12日

 

 

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发展需要,全面提高学校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陕西省人社厅、教育厅等文件精神和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目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继续教育是指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或经学校批准同意,教职工进行知识技能更新、工作能力拓展和提高的活动,主要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学位教育两类。其中非学历学位教育包含国内访学、国(境)外研修、博士后研究、其他形式的短期进修培训、校内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  继续教育形式

第四条  学历学位教育

为提高教师队伍学术水平,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学校鼓励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以及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

(一)攻读国内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指我校教职工考取国内高校博士研究生,在职攻读,经所在学院(部)或部门审核,学校批准,本人与学校签订《西安财经大学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博士学位)协议书》。

(二)攻读国(境)外博士研究生(自费留学)。指我校教职工考取国(境)外高校(经教育部认定)博士研究生,经所在学院(部)或部门审核,学校批准,本人与学校签订《西安财经大学自费留学协议书》。

第五条  非学历学位教育

(一)国内访问学者

以学科梯队建设为中心,选派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骨干教师到国内知名大学、科研院所做访问学者,促进学术骨干、学术带头人的培养。访学研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本人与学校签订《西安财经大学国内访问学者培养协议书》。

1.中西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本项目是由教育部牵头实施的人才培养计划。通过个人申请、学校推荐、接收学校审核、教育部宏观调控的方式,由学校每年按照指标选派教师赴国内重点高等学校进行研修。

2.“西部之光”访问学者项目。“西部之光”访问学者是中组部、教育部、科技部、中国科学院联合实施的一项针对西部地区人才培养计划,每年从西部地区选派一批科研骨干到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进行研修。

3.高等学校一般国内访问学者项目。本项目是由教育部牵头实施的人才培养计划。通过个人申请、学校推荐、接收学校录取的方式,由学校每年按照指标选派教师赴国内重点高等学校进行研修。

(二)国(境)外研修

国(境)外研修,主要指国家公派项目和校级公派交流项目,教师研修时,本人与学校签订《西安财经大学公派出国访学研修协议书》。

1.国家公派项目。国家公派项目是指经学校推荐,列入国家选派计划,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政府部门资助到国(境)外进行研修的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西部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国际旅费资助项目等都属于国家公派范畴。研修的类别包括高级研究学者项目(留学期限为3-6个月)、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留学期限为3-12个月)等。

2.校际公派交流项目。校际公派交流项目包含以下两种形式:

(1)学校与国(境)外高校或科研院所直接签订访学交流合同,教师依据合同条款派出研修的项目。

(2)学院(部)与国(境)外高校或科研院所直接签订访学交流合同,教师依据合同条款派出研修的项目;或教师个人联系海外高校或科研院所,取得正式邀请函,经所在学院(部)审核,学校批准派出研修的项目。

(三)博士后研究

教师根据重点学科建设需要,采取在职不脱产定向形式进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博士后在站期限为两年。本人与学校签订《西安财经大学进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研究协议书》。

(四)其他形式的短期进修培训

1.岗前培训。根据国家和陕西省相关文件精神,补充到我校的教师,均需参加教师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不合格的教师,不得认定教师资格和晋升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2.教学实践。新入职教师在导师指导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加强教学实践环节的培养提高,熟悉教学过程及其各个教学环节。

3.社会实践。原则上年龄在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须参加为期半年以上的社会实践。社会实践采取以下几种形式,时间亦可累积计算。

(1)挂职锻炼;

2)参加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任务;

3)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

4.骨干教师培训。通过个人申请、学院(部)推荐、学校每年有计划地选派各学科专业的骨干教师到国内著名高校学习研修;或教师外出参加短期课程研讨班、业务培训班等培训形式。时间一般不超过1周,以正式进修培训通知为准。

5.课程进修(含单科进修)、参加学术会议。学院(部)根据学校发展、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的需要,安排教师参加学术会议或到市内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进行课程、专业培训等。培训进修时间一般为l学期。

(五)校内培训

指学校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科研处、教务处、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等部门在校内组织实施的非脱产培训。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继续教育的教职工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爱岗敬业、品行端正、为人师表;具有较好业务发展潜力,教学和科研工作量饱满;入职以来师德考核、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七条  教职工申请继续教育学习,须经所在学院(部)或部门同意,能协调好学习与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关系。

第八条  申请报考攻读博士研究生,须在我校工作1年以上,年龄50岁以下,且所报考专业及学科方向符合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及课程建设的需要。

第九条  申请国内访问学者,须在我校工作3年以上;45岁以下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40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访学的单位应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并应有明确的进修任务和目标要求。

第十条  申请国(境)外研修,须在我校工作2年以上,教学效果良好;年龄原则上50岁以下,身心健康,能顺利完成访学研修任务;应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在读且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在所从事的教学科研领域内已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确有出国研修的必要性;具有较高外语水平,满足出访国家及学校的语言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开展研究工作,须在我校工作1年以上,年龄35岁以下,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一定的科研成果,研究方向与学校学科建设需求一致。

第十二条  新入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或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的新调入(转入)教师,应参加由陕西省教育厅统一安排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

第十三条  原则上不允许教职工连续申请脱产学习进修,两次脱产学习进修间隔时间须在2年及以上。

长期休假者(包括哺乳假、病假、留职停薪、因私出国、非公派出国留学等),返回学校工作满3年以上方可申请脱产进修学习。

第十四条  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继续教育学习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十五条  个人申请本人向所在学院(部)、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申请表》(非学历学位教育填写)或《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报考博士研究生(博士学位)申请表》。

第十六条  部门推荐。所在学院(部)、部门根据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和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初审,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第十七条  学校审批。辅导员继续教育须学生工作部和分管学生工作部校领导签署意见;科级以上干部继续教育须组织部签署意见;国(境)外研修,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核后,国际交流合作处签署意见,并报请学校审批。

第十八条  签订协议。学校与教职工签订相关继续教育协议,并确定学校资助金额。教职工继续教育没有得到学校审批通过,学校不资助经费,坚决杜绝事后审批。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师资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以保证每年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完成。

列入学校年度教师继续教育计划,并经学校选派参加的学习项目有关费用从人事处师资队伍建设经费报销。按期完成学业人员,凭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进修成绩合格单等到人事处报到,凭原始票据限额据实报销进修学习等相关费用,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攻读博士研究生

(一)攻读国内定向博士研究生,第一年可以申请脱产学习,脱产学习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与基础绩效工资,专职教师奖励绩效工资可按实际贡献发放。一年脱产学习期满,申请继续脱产学习者按事假办理相关手续,脱产学习期间保留公职,但停发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其享受的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每年缴纳至学校。

(二)攻读国(境)外博士研究生(自费留学),第一年可以申请脱产学习,脱产学习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与基础绩效工资,专职教师奖励绩效工资可按实际贡献发放。一年脱产学习期满,申请继续脱产学习者按事假办理相关手续,脱产学习期间保留公职,但停发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其享受的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每年缴纳至学校。

(三)教职工经学校批准攻读博士研究生(博士学位),并取得学历学位者(以证书落款时间为准),可享受如下待遇:

1.专职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从入学之日起5年内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者,学校提供8万元学习资助,8万元科研启动费。超过5年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者,每推迟1年,则扣减1万元学习资助。

2.管理人员攻读博士研究生,从入学之日起5年内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毕业回校,转岗到教师岗位工作者,学校提供8万元学习资助,8万元科研启动费;继续在管理服务岗位工作的,学校提供8万元学习资助。超过5年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者,每推迟1年,则扣减1万元学习资助。

3.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仅取得学位证者,各项待遇按照教师岗位或管理岗位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待遇的60%执行。

4.攻读国(境)外自费博士研究生(自费留学),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5.按期返校后,脱产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6.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教职工,同一学历层次只享受一次学习资助。

第二十一条  国内访问学者

(一)根据学校教师培训计划,国内访问学者,学校为其提供访学期间的相关费用,访学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工资,奖励绩效工资可按实际贡献发放。

1.中西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所需经费依据《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执行。

2.“西部之光”访问学者项目经费依据《“西部之光”访问学者选派及管理办法》执行。

3.高等学校一般国内访问学者项目所需经费,学校比照中西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对本项目的访问学者资助培养费8000元,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

(二)凭正式发票报销访学期间的培养费和访学单位统一安排的住宿费。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学校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  国(境)外研修

(一)国家公派项目,资助标准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陕西省地方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校际公派交流项目,访学研修时间为6个月以上1年之内的研修费用,按照学校50%、学院(部)30%和个人20%的比例承担(研修时间为1年,研修总费用不超过10万元);访学研修时间为3个月以内的研修费用,根据具体项目,按照学校、学院(部)和个人各自三分之一的比例承担

(三)国家公派项目、校际公派交流项目,教师访学研修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工资,奖励绩效工资可按实际贡献发放。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

在职定向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专职教师,不脱产进站期间,工资和绩效工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挂职锻炼

教师在挂职锻炼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工资,奖励绩效工资可按实际贡献发放;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学校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五条  骨干教师培训

由学校统一组织的骨干教师培训,培训相关费用由学校人事处统一报销;其他短期课程研讨、业务培训等由派出部门承担培训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课程进修(含单科进修)、参加学术会议

学院(部)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安排的课程进修培训或参加学术会议等相关费用由学院(部)承担。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享受本章条款规定的待遇,已经享受的应全额或部分退回学校:

1.继续教育期间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且年度考核不合格。

2.未取得继续教育相关学习证书(结业证、毕业证、学位证等)。

3.未经学校审批(含审批手续不全),擅自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者。

4.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者。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八条  为有效提高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和经费使用效率,各学院(部)应于每年11月份制定下一年度教师继续教育计划上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形成学校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各学院(部)应按照计划安排教师学进修培训学习。

第二十九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教职工应遵守教育培训单位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合理安排时间,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学校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教职工所在部门对继续教育职工实行“签约派出、跟踪服务,回校考核、违约赔偿”制度。

(一)教职工经学校批准攻读博士研究生、国内访学、国(境)外研修、博士后研究等继续教育学习,应提前10个工作日到人事处与学校签订相关继续教育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教职工在国内访学、国外研修(自费留学)等继续教育期间,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遵守相关研修项目的具体规定,遵守国家、学校及访学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荣誉。

(三)专职教师访学研修期间,需在固定的学校(或单位)围绕稳定学术研究方向与导师进行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访学研修(留学)学校、专业方向和学习计划。不得到校外兼职或从事与学业无关的活动。

(四)继续教育期限一般不予延长。确因学习或研究需要申请延期的,应提前3个月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部门审核,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延期。如学校不同意延期,教职工应按期回校。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学校依据相关文件及协议书予以处理。

(五)教职工在继续教育期间,应主动与所在学院(部)或部门联系,定期汇报近况。学习结束后,应于一周内回校报到,无故逾期不归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继续教育人员应向学校人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学院(部)或部门按照项目或协议书要求提交研修学习的考核总结报告及研修成果(毕业证和学位证复印件、考试成绩、结业证书、研修任务完全情况等)。

国内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需在访问学校系统学习两门课程,完成课程进修学习,同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访学进修结束1个月内,须在学院(部)开展专题讲座或报告会。

国(境)外访问学者在访学研修结束1个月内,须在学院(部)举办专场学术报告会或经验交流会,出国研修1年及以上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并在回国2年内开设或讲授1-2门双语课程。

(六)由于个人原因没有学习进修成绩或成绩不合格者,学校不再提供学习研修机会。

第三十条  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一)教职工继续教育学习后回校的服务期,依据《西安财经大学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管理暂行办法》(西财大校发20199号)执行。

(二)教职工若在服务期未满或在职学习进修期间提出调动、辞职、离职的,在学校同意的前提下,须向学校返还培养期间发放的所有费用,交回有关教学、科研、办公等设备,同时按签订协议中的违约条款以及《西安财经大学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管理暂行办法》(西财大校发20199号)履行违约经济责任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对不按规定私自外出继续教育学习的,一律按违纪处理。学院(部)或部门擅自同意继续教育学习的,或对继续教育人员不如实上报考勤情况的,学校将追究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从陕西省继续教育学习相关规定。如遇国家、陕西省政策发生变化,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学院教师培训管理办法(修订稿)》(西财人发201510号)和《西安财经学院加强教师队伍国际化学术背景的实施办法(试行)》(西财人发〔2018〕8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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