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人事处 时间:2019-06-04 08:26 点击数:

西财大人发〔2019〕7号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经2019年5月22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5月23日校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19年6月3日

 

 

 

西安财经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适应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发20177号)等有关文件,以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和创建特色鲜明高水平财经大学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根据我校发展目标定位,结合教师队伍实际情况,副教授职务评审分为“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并重型”两种类型。

体育、外语、艺术专业和思政系列(辅导员)专任教师可按照“教学为主型”或“教学科研并重型”申报,其他专业专任教师按照“教学科研并重型”申报。

第五条 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分为正常晋升和破格晋升。对于在教学科研、教书育人等方面成绩突出,但受聘职务年限和学位达不到实施办法规定要求者,可依据本办法破格晋升高级职务。

第六条 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晋升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符合国家、陕西省相关评聘文件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各系列上级职改部门的有关评审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端正,师德高尚,教书育人,遵纪守法。

第八条 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须取得相应系列所要求的资格证书。

第九条 继续教育等要求按照国家和陕西省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教师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受聘现职期间,须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应参加学历进修、国内外访学、课程研修、学术会议和学校及学院(部)组织的各类培训等学习活动。申报讲师职务者须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累计3个月以上,申报副教授和教授职务者须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累计6个月以上。

第十条 受聘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其中申报高级职务者受聘现职期间,须有一次年度考核优秀。

专任教师须具有较好的教学科研业务水平,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近三年均须良好以上。

第十一条 将师德表现作为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首要条件,师德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在职务评审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延长(延迟)申报:

1.晋升高级职务,在规定的受聘现职年限内,年度考核无一次优秀者,延长2年

2.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者,下一年不得申报,在规定的受聘现职年限外延迟3年。

3.受警告处分或发生一般教学事故造成一定影响者,当年不得申报,在规定的受聘现职年限外延迟2年,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当年不得申报,在规定的受聘现职年限外延迟3年。

4.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者,当年不得申报,在规定的受聘现职年限外延迟5年。

5.脱产攻读学位者,其脱产时间不计入受聘现职年限。

6.对于长期休假者(包括哺乳假、病假、留职停薪、因私出国、非公派出国留学),其离开专业技术岗位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恢复工作未满一年者,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申请晋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学校评审未通过者,次年须提供符合评审条件的新的业绩成果方可再次申报。

第三章 教授职务任职条件

第十四条 学位(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一)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具有博士学位(体育、外语、艺术专业和思政系列(辅导员)专任教师可放宽至硕士学位);1970年1月1日至1979年12月31日出生者,应具有硕士学位;196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应具有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

(二)具有博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5年以上。

(三)具有硕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6年以上。

(四)具有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9年以上。

第十五条 专业理论及服务管理工作要求

受聘副教授职务以来,积极承担学校和学院(部)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任务,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承担学校和学院(部)分派的社会服务工作,广泛参与社会或学校学术、教育、管理等方面的活动,发挥重要作用,努力为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宣传和提高学校的声誉做出突出贡献。

受聘副教授职务期间,应完成以下工作之一:

(一)承担学校和学院(部)、系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学院(部)、系会议和活动,关心本单位发展,积极承担学科专业建设任务。

(二)担任指导教师,帮助青年教师发展、成长;或担任本科学生导师,或兼任学生班主任工作,为学生提供学习建议和咨询。

(三)担任学院(部)、系或学校各类教学、科研管理组织如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的成员,并组织或参加委员会会议。

(四)参加全国性专业协会、学会或专业社团,并在组织中承担一定角色。

(五)组织或参与社会、学校学术、学科、教育、管理等方面的活动并承担某方面工作。

第十六条 教学要求

教师应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能力,指导或协助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人员、硕士研究生或指导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受聘副教授职务以来,主讲过2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且每门课程讲授两遍以上,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学时以上(含本科生、研究生课堂教学工作量和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工作量)。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要求

受聘副教授职务以来,应具备下列(一)(二)(三)并(四)中之一条。

(一)在C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或科研论文4篇。

(二)主持国家级教改或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教改或科研项目1项。

(三)公开出版发行专著1部,15万字以上;或教材1部以上,累计15万字以上。

(四)成果及获奖

1.在完成本条第一款基础上,另在C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或科研论文2篇。

2.在完成本条第二款基础上,另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教改或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到款经费达到省部级以上对待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

3.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省部级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

4.获陕西省教育厅以上优秀教材奖(厅级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教育部奖证书持有者)。

5.教师参加教学比赛获陕西省教育厅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本科生、研究生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获国家级奖励。

6.主持并完成省部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或综合改革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四个一流”建设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或综合改革项目1项(前3名)或参与完成国家级“四个一流”建设项目1项(前3名)。

7.获厅局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厅局级一等奖第1名;省部级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

8.已授权与本人从事学科相同的国家发明专利的原始发明人(第1名)。

第四章 副教授职务任职条件

第十八条 学位(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一)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具有博士学位(体育、外语、艺术专业和思政系列(辅导员)专任教师按照“教学为主型”申报时可放宽至硕士学位);1975年1月1日至1984年12月31日出生者,应具有硕士学位;197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应具有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

(二)取得博士学位后,受聘讲师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2年以上。

(三)具有硕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6年以上。

(四)具有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9年以上。

对获得博士学位前已取得中级职务且各年度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中级职务时间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第十九条 专业理论及服务管理工作要求

受聘讲师职务以来,积极承担学校和学院(部)的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任务。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已初步形成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承担学校和学院(部)分派的社会服务工作,努力为学校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宣传和提高学校的声誉做出贡献。

受聘讲师职务期间,应完成以下工作之一:

(一)承担学院(部)、系分派的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学院(部)、系会议和活动;关心本单位发展,积极为学科专业建设服务。

(二)兼职担任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或担任本科学生导师,为学生提供学习建议和咨询。

(三)积极参加全国性专业协会、学会或专业社团。

(四)积极参与社会或学校学术、学科、教育、管理等方面的活动。

第二十条 教学要求

教师指导或协助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人员、硕士研究生或指导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在教学中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达到优良以上。受聘讲师职务以来,教学为主型教师,主讲过2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年均完成课堂教学工作量300学时以上,近3年均须在学院(部)学年度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中位列前30%位次;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主讲过1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学时以上(含本科生、研究生课堂教学工作量和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 科研成果要求

A.教学为主型教师

受聘讲师职务以来,应具备下列(一)(二)并(三)中之一条。

(一)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或科研论文5篇。

(二)主持国家级教改或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厅局级以上教改或科研项目1项(含校级教改项目);或主持并完成到款经费达到省部级以上对待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

(三)成果及获奖

1.在完成本条第一款基础上,另在C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

2.在完成本条第二款基础上,另主持并完成厅局级以上教改或科研项目1项(含校级教改项目)。

3.公开出版发行教材1部以上,累计8万字以上。

4.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校级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省部级特等奖前6名,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2名;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

5.获陕西省教育厅以上优秀教材奖(厅级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教育部奖证书持有者)。

6.教师参加教学比赛获陕西省教育厅三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本科生、研究生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获国家级奖励。

B.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

受聘讲师职务以来,应具备下列(一)(二)并(三)中之一条。

(一)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或科研论文5篇,其中C刊2篇以上。

(二)主持国家级教改或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厅局级以上教改或科研项目1项(不含校级教改项目);或主持并完成到款经费达到省部级以上对待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

(三)成果及获奖

1.在完成本条第一款基础上,另在C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

2.在完成本条第二款基础上,另主持并完成厅局级以上教改或科研项目1项(不含校级教改项目);或主持并完成到款经费达到厅局级以上对待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

3.公开出版发行专著1部,8万字以上;或教材1部以上,累计8万字以上。

4.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校级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省部级特等奖前6名,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2名;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

5.教师参加教学比赛获陕西省教育厅三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本科生、研究生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获国家级奖励。

6.获校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校级特等奖前2名,一等奖第1名;厅局级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省部级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

7.已授权与本人从事学科相同的国家发明专利的原始发明人(前2名)。

第五章 讲师职务任职条件

第二十二条 学位(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一)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经3个月以上的见习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认定其讲师职务。

(三)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2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3年以上。

对获得硕士学位前已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各年度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第二十三条 教学服务管理工作要求

(一)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系统讲授过1门课程,考核合格。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课堂教学工作量在120学时以上(公共课160学时)。

(二)应有半年以上实践工作经历,承担并胜任本学科主干课的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任务,熟练掌握本学科主干课程及所授课程的实验教学,或参加实践活动。

(三)承担学校和学院(部)分派的社会服务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或学校学术、教育、管理等方面的活动,努力为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宣传和提高学校的声誉做出贡献,任现职以来从事过一年以上学生管理、教学管理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科研成果要求

积极参加教学科研或技术创新,受聘助教职务以来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或参与完成校级以上教改或科研项目1项(校级前3名,厅局级以上前5名);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校级前3名,厅局级以上前5名)。

第六章 助教职务任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学位及任职年限要求

具有硕士学位,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经半年见习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第二十六条 教学科研要求

(一)能够承担1门辅导课程,完成一定的辅导任务或实验教学任务,教学能力符合教师岗位要求。

(二)能够积极参加教学团队或科研团队开展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三)能够完成学院(部)、系安排、规定的其他教学、科研及管理任务且考核合格。

第七章  非教师系列正高级职务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 学位(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一)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二)具有博士学位,受聘副高级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5年以上。

(三)具有硕士学位,受聘副高级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6年以上。

(四)具有学士学位,受聘副高级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9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 业务能力和水平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具有很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解决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按质按量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对学校工作做出了突出成绩。

(二)文字表达能力强,能承担学校或报送上级部门的重要报告、文件的起草、撰写工作,独立(主持)起草或修订完成具有指导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工作报告、规划等;独立负责校内一个方面的工作,并结合工作,开展调查研究,独立(主持)撰写调研报告2份以上,并被相关部门采纳,产生一定影响。

(三)能熟练运用本专业相关知识、理论进行实践,对工作有深入系统的研究。

第二十九条 科研成果要求

受聘副高级职务以来,应具备下列(一)(二)(三)并(四)中之一条。

(一)在C刊上公开发表与从事专业相关的教学或科研论文4篇。

(二)主持国家级教改或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教改或科研项目1项。

(三)公开出版发行专著1部,15万字以上;或教材1部以上,累计15万字以上。

(四)成果及获奖

1.在完成本条第一款基础上,另在C刊上公开发表与从事专业相关的教学或科研论文2篇。

2.在完成本条第二款基础上,另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教改或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到款经费达到省部级以上对待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

3.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省部级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

4.获厅局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厅局级一等奖第1名;省部级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

5.已授权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同的国家发明专利的原始发明人(第1名)。

第八章  非教师系列副高级职务任职条件

第三十条 学位(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一)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二)取得博士学位后,受聘中级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2年以上。

(三)具有硕士学位,受聘中级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6年以上。

(四)受聘中级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9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条:

1.具有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

2.具有本科学历、后取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岗位工作满15年。

3.具有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岗位工作满20年。

4.后取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岗位工作满25年。

对获得博士学位前已取得中级职务且各年度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中级职务任职时间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第三十一条 业务能力和水平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及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积极参与教育管理政策研究,工作中开拓创新,按质按量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对学校工作做出贡献。

(二)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能承担计划、制度、总结、报告、文件等起草、撰写工作,作为执笔人起草或修订完成本单位重要文件或工作报告;或结合工作开展调查研究,独立(主持)撰写调研报告1份以上,并被相关部门采纳,产生一定影响。

(三)能较好地运用本专业相关知识、理论进行实践和研究,不断改进工作,促进本部门、本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还需具备下列能力和水平。

1.工程类: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过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能够指导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其技术能力得到2名同行专家以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书面认可。

2.实验类:系统讲授或指导实验课程1门以上,或准备实验课程 2 门以上,完成学院安排的实验工作,能够独立创造或改善实验技术条件,主持完成过一定数量的高难度实验任务,并写出高水平的实验报告,其技术能力得到 2 名同行专家以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书面认可。

第三十二条 科研成果要求

受聘中级职务以来,应具备下列(一)(二)并(三)中之一条。

(一)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从事专业相关的教学或科研论文5篇,其中C刊2篇以上。

(二)主持国家级教改或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厅局级以上教改或科研项目1项(不含校级教改项目);或主持并完成到款经费达到省部级以上对待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

(三)成果及获奖

1.在完成本条第一款基础上,另在C刊上公开发表与从事专业相关的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

2.在完成本条第二款基础上,另主持并完成厅局级以上教改或科研项目1项(不含校级教改项目);或主持并完成到款经费达到厅局级以上对待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

3.公开出版发行专著1部,8万字以上;或教材1部以上,累计8万字以上。

4.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校级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省部级特等奖前6名,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2名;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

5.指导本科生、研究生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获国家级奖励。

6.获校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校级特等奖前2名,一等奖第1名;厅局级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省部级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

7.已授权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同的国家发明专利的原始发明人(前2名)。

第九章  非教师系列中级职务任职条件

第三十三条 学位(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一)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经3个月以上的见习考核, 表明能胜任和履行中级职责,可认定其中级职务。

(三)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受聘初级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2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受聘初级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3年以上。

(四)具有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受聘初级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4年以上。

对获得硕士学位前已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各年度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业务能力和水平

(一)掌握与岗位工作相关的政策条例,业务熟练,能起草一般性工作文件,按质按量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工作,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参考依据。

(二)树立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为基层服务,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深入开展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

(三)能够处理工作中的日常问题。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与合作。

第三十五条 科研成果要求

积极参加与从事专业相关的科研或技术创新,受聘初级职务以来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从事专业相关的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或参与完成校级以上教改或科研项目1项(校级前3名,厅局级以上前5名);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校级前3名,厅局级以上前5名)。

第十章 非教师系列初级职务任职条件

第三十六条 学位(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一)具有硕士学位,见习期满半年,经考核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有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见习期满一年,经考核胜任本职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业务能力和水平

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按质按量完成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具有完成一般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章 成果认定

第三十八条 作为各级职务任职条件的论文均指独著或第一作者,同一篇论文发表于不同级别或同时被不同刊物收录的,只计算1篇。学术期刊、专著、教材、编著等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习题集等形式的刊物,其工作量的认定必须以前言或后记中的说明为准。

论文须是公开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不包括简讯、报道、讨论综述、会议报告和综述、书评、补白、札记、随笔等;论文正文字数至少3千字。

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须在学校认定的国家级出版社和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

公开出版发行的教材为教育部国家级规划教材、省部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划教材和学校组织编写的教材;或在学校认定的国家级出版社和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所要求的C刊论文范围如下:

(一)《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南京大学)、《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中国科学院)。

(二)在国外期刊发表的论文的核定以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和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三)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学术研究类文章,全文复印)、《新华文摘》转摘1/2以下、《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摘1/2以下、《人民日报》与《光明日报》理论版1500字以下、《经济日报2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摘1/2以上文章。

(四)SCI4区收录文章。

(五)省部级领导(副部级)批示的科研成果、《陕西决策咨询》《决策咨询建议》刊发的成果。

()论文成果可用高等级置换低等级:1篇一类权威期刊论文相当于6篇C刊论文;1篇二类权威期刊论文相当于3篇C刊论文;1篇三类权威期刊论文相当于2篇C刊论文;1篇C刊论文相当于2篇核心期刊论文。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教改或科研项目是指在我校教务处、研究生院或科研处立项、财务处进账的项目,所有纵向教改或科研项目须有经费支持。对于调入我校前任现职期间的纵向项目,须有项目审批、立项、结题等完整的佐证材料和原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证明,方可作为评审材料。

(一)纵向科研(教改)项目

1.国家级科研(教改)项目: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级专项计划项目和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

2.省部级科研(教改)项目:指其他国家有关部委管理的科研(教改)计划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研管理职能部门管理的科研(教改)计划项目。

3.地、厅(局)级科研(教改)项目:指省级政府下设的各地市厅局管理的科研(教改)计划项目。

4.校级科研(教改)项目:指学校自行设立的科研(教改)计划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

指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和社会团体委托我校科研人员完成的有经费资助的研究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实际到账经费情况认定为不同级别科研项目(依照西财大研发﹝2019﹞2号)

第四十一条 政府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指:“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互联网+”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及创业”挑战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外研社杯”全国英语演讲大赛等竞赛活动。

第四十二条 省部级以上人才工程、计划指:国家“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社部“百千万人才工程”、陕西省“千人计划”、陕西省特支计划、陕西省“三秦学者”等政府部门实施的人才工程、人才计划等。

第四十三条 在教学、科研成果的申报材料和获奖证书的获奖排名中,以及在科研项目的立项和结题文件中,申报人工作角色应一致。

第四十四条 申报人同一成果取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等级统计,不重复计算。

第四十五条 教学、科研成果须是与本专业方向相关的,均为受聘现职以来至申报截止时间内完成的,成果级别的鉴定以职能部门的文件为准。

第四十六条 所有教学、科研成果须署名“西安财经大学”或同时署名“西安财经大学”(限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或博士后站研修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对外单位调入人员,其调入前在原单位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不要求署名“西安财经大学”,但均需提供相关有效支撑材料。

第四十七条 教学类成果及学科一致性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认定并解释;科研类成果及学科一致性由科研处认定并解释。

第十二章 优先晋升

第四十八条 任现职以来,入选校级以上人才培养项目人选,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第四十九条 任现职以来,主持国家级项目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第五十条 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或奖励者(前3名),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第十三章  转评系列、思政系列、破格评审及单列评审

第五十一条 转评系列

(一)非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转评高校教师系列,在符合省厅相关文件规定条件基础上,还须满足本实施办法讲师、副教授和教授相对应的任职条件。

(二)其他系列转评,应在拟转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1 年以上、业绩满足省上及学校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思政系列

申报人员范围: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包括专职辅导员;学院从事学生工作的学工办主任及团工委书记;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部门(学生处、团委)中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学校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校级领导干部。以上人员在本岗位工作满三年方可申报思政系列教师高级职务。

教学课时量: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其年均课堂教学工作量应达到80计划学时。

第五十三条 破格评审

(一)教授职务

取得博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2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3年以上者,可破格申报晋升教授职务。

在满足本实施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的基础上,另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国家级和教育部以上科研项目各1项(须完成1项)。

2.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省部级特等奖第1名;国家级奖前3名)。

3.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省部级一等奖第1名;国家级奖前3名)。

4.省部级以上人才工程、人才计划入选者。

(二)副教授职务

具有博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1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3年以上者,可破格申报晋升副教授职务。

在满足本实施办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的基础上,另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2.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省部级特等奖前2名,一等奖第1名;国家级奖前4名)。

3.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省部级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

4.省部级以上人才工程、人才计划入选者。

第五十四条 单列评审

单列评审仅适用于申报高校教师系列高级职务的人员,评审指标单列,实行等额评审。

一)教授职务

在满足本实施办法第三章教授职务任职条件的基础上,另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 1 项。

2.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省部级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或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省部级特等奖前2名,一等奖第1名;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

(二)副教授职务

在满足本实施办法第四章副教授职务任职条件的基础上,另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级或教育部科研项目1项。

2.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省部级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或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省部级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国家级奖证书持有者)。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管理与教辅部门中具有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处级干部申报高一级职务者,年均须完成教学工作量128学时以上(含课堂教学工作量和本科生论文指导工作量)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后”均含本级

第五十七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如果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超出本实施办法的要求,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西安财经学院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修订)》(西财人发﹝2017﹞6号)和《西安财经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修订)》(西财人发﹝2017﹞7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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